
圖為黃光裕
案件始末
2007年4月,中關村擬與北京鵬泰投資有限公司進行資產置換,黃光裕作為中關村的董事及鵬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參與了該項重大資產置換的運作和決策。在該信息公告前,黃光裕決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龍某、王某等人的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并由其直接控制。
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間,黃光裕使用龍某、王某等6人的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976 萬余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9310萬余元。至6月28日該信息公告日時,以上6人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48萬余元。
2010年4月22日,國美原董事局主席黃光裕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檢方指控他犯有非法經營罪、單位行賄罪、內幕交易罪。
2010 年5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以黃光裕犯內幕交易罪、非法經營罪和單位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億元,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兩億元,成為該罪設立以來刑期最重、罰金最高的一起判例。黃光裕對此判決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高院作出二審維持原判的裁定。黃光裕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三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及罰沒8億元。關于內幕交易罪,法院最后認為,2007年4月和2007年9月,在上市公司中關村重組期間,黃光裕作為中關村的董事及鵬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指使他人、借用他人身份證共開立股票賬戶115個,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4542億余股,累計成交額18.291億余元。至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3.06億元。根據《證券法》、《刑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黃光裕已構成內幕交易罪。
2011年2月23日,股民訴黃光裕“內幕交易賠償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本案代理律師張遠忠在透露這一信息后說,目前他還沒有接到法院開庭通知,黃光裕的代理律師可能會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
2011年7月20日,張遠忠發布消息稱,他已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領取了開庭傳票,開庭日期定在2011年9月6日上午9時30分。(中新網財經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