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旅游宣傳語太雷人:"一座叫春的城市"
“一座叫春的城市” 江西宜春宣傳語雷人
“宜春,一座叫春的城市”,這樣的廣告詞出現在你面前,你會產生什么樣的聯想?
3月4日,江西省宜春市旅游政務網在首頁醒目位置打出的這條廣告語,著實吸引了不少網友的眼球。網友紛紛在互聯網上轉載,并貼予標簽———虎年最“唬”廣告語,有網友甚至稱其為“史上最雷人旅游宣傳口號”。
記者7日再次登錄該網站發現,“叫春”廣告已經被撤掉。
過于敏感還是風流低俗?
記者注意到,自3月5日起,有關宜春“叫春”廣告的新聞被江西省內外媒體轉載以后,引發了全國各地網友的熱議。其中,有表示贊成的,但更多的還是反對的聲音。
“春有春的魅力,叫春也無妨。”持贊成觀點的網友“吳敏”認為,在正常語境下,我們完全可以享受春的美好、感悟春的魅力、聆聽春的曼妙,沒有必要說成所謂的“低俗”和“惡搞”。
從事廣告宣傳行業的“吳敏”認為,“叫春的城市”只不過是抓住了受眾的非正常心態,正好“中了設計者的圈套”而已。這句廣告詞在語法上不存在錯誤,只是在理解上我們的不少觀眾讀者一貫敏感,心里一點都不陽光,以至于“被惡搞”一把。
“吳敏”表示,宜春市旅游資源豐富,但缺乏良好的宣傳,知名度也難以提升,觀光旅游服務業一直處于不溫不火狀態。此次宜春因一句廣告詞而走紅,雖然有些黑色幽默,但是不乏回味和解讀的空間。
持反對意見的網友“阿飛”則認為,盡管這句廣告的真實意思,是想表達這座城市是一座名字叫做春的城市,想要以“春天”的“春”字,來顯示這座城市的美好,顯示這座城市的朝氣,可是把“春”字放在“叫”字的背后,就難免會讓人產生聯想。
“這是把低俗做賣點、用無知當個性。”“阿飛”認為,事實上,他們之所以敢把這樣的廣告詞掛在網上,絕對不可能不知道關于“叫春”的另類聯想,而只是想打一個擦邊球,甚至根本就是想借用這文字上的噱頭,來娛樂大眾。這樣的宣傳,固然可以博得社會大眾的一聲輕笑,但笑過之后呢?公眾也許不會去想象這座城市是否在“叫春”,而是認定這座城市的淺薄和浮躁。
旅游局稱“達到預期宣傳效果”
3月7日,記者再次登錄宜春市旅游政務網時發現,這條引發爭議的“叫春”廣告已被撤掉,取而代之的廣告語為“一年之際在于春,一生之際在宜春”。
撤掉“叫春”廣告是否迫于輿論壓力?記者為此致電宜春市旅游局。該局市場開發科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從去年起,宜春市旅游局開展了一次面向全國的公開征集宜春旅游宣傳語活動,總共征集到了8000多條宣傳語,“宜春,一座叫春的城市”正是其中的一條,最近一并放在網上展播。
“‘叫春’廣告是定期正常被換掉,而不是被撤掉。”這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自從這條廣告在網上被熱炒以來,市場開發科的電話就一直沒有停過,都是熱心網友咨詢為何要換掉“叫春”廣告的。對于這個廣告,他們覺得并沒有不妥之處,反而覺得很有創意。
記者查詢到,在撤換“叫春”廣告的同時,宜春市旅游政務網還特別刊登了一則說明,其中提到,“本站推出宜春旅游宣傳口號,是從眾多宣傳口號中挑選出來的,目前得到了廣大網友的關心。在此,謝謝廣大網友對宜春的關心”。
而據宜春市旅游局一位相關人士介紹,“叫春”廣告是國內一位知名的旅游專家在宜春調研時提出來的,該口號寓意宜春的溫暖,是一座四季如春的城市。這位人士同時也坦承,當初制定口號的時候也有些疑慮,但為了讓更多的人記住宜春,就采用了專家的建議,“現在看來,的確達到了預期的宣傳效果”。
性暗示廣告是把雙刃劍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早在2001年,上海灘的一則性暗示廣告就曾引發廣告主與工商管理部門對簿公堂。
當年4月,思薇爾公司委托上海華智地鐵廣告公司發布了一則印有“玩美女人”字樣的品牌內衣燈箱廣告。同年8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黃浦分局以此廣告內容違反廣告法有關“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條款為由,對思薇爾公司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責令停止發布、公開更正、罰款20余萬元的行政處罰。思薇爾公司則認為,廣告創意為“玩美———女人”,其引起“玩———美女人”的誤解只因人們對文字理解的差異而已,為此,訴請法院撤銷該處罰決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玩美女人”廣告詞中“玩”字的多義性及“玩美女人”的詞語搭配,極易誤導地鐵中的匆匆過客產生不良印象,且客觀上已經產生了不良后果。這種后果,明顯有悖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所倡導的社會良好風尚,工商部門對此行為進行查處并無不當。法院最終維持了工商部門的處罰決定。
南昌大學副教授李樣生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性暗示廣告是把雙刃劍,如果運用得妙,它具有的爆發力會引人注目;運用不好,只會使人過度關注性方面的庸俗內容而無暇它顧。不可忽視的是,面對公眾,廣告不只是一種推銷手段,它也展示一種價值觀,它也要考慮其對社會心理、風氣所產生的各種影響。不管一時的效果如何轟動,低俗的性暗示廣告最終將遭到人們的唾棄。
查處網絡廣告往往無從下手
“‘叫春’廣告存在歧義,有違背社會良好風尚之嫌。”江西律師張艾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廣告法第七條規定,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同時,廣告不得有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以及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等情形。
張艾認為,“叫春”廣告帶有某種性暗示,它以打“擦邊球”的廣告詞挑逗著觀眾的眼睛和心靈,對觀眾的審美和心理都將產生負面影響。同時,由于這是發布在網上的一則廣告,對初涉世事的青少年危害可能更大。
“較之傳統廣告,網絡廣告在監管方面存在更大的難度。”張艾表示,目前對網絡廣告的監管存在軟肋。即使廣告違法,但執法人員在查處時往往因無法確定網絡廣告的法律定義和廣告活動主體資格而無從下手。
“實際上,從網絡廣告興起開始,它的性質界定、活動主體資質認定以及相關案件的取證和法律適用,就一直是困擾網絡廣告監管機關的難點。”張艾介紹說,廣告法第十三條規定,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而當前很多網絡廣告為隱性廣告。某些網站也正是利用網絡技術的特點,超出了廣告法中對傳統廣告的定義范圍,以此避開監管。
新廣告形式監管急需立法跟進
記者了解到,在正在召開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謝子龍提出了一項議案,建議盡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謝子龍在議案中提到,廣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實施以來,在建立廣告行業市場秩序、規范廣告市場主體宣傳行為、杜絕虛假違法宣傳、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和廠商合法權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對廣告行為的監督管理方面,出現了部分環節無法可依或者不相適應的問題。”謝子龍舉例說,比如,部分新的廣告形式未納入監管范圍,一些虛假廣告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對違法虛假廣告懲處措施有待加強等。
記者獲悉,目前,國家工商總局已將廣告法(修訂送審稿)提交國務院法制辦進行審議,其中網絡廣告將被作為法律調整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