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通安全方面最重要的兩部法規——《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日前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兩部條例修正草案針對此前有分歧的規定進行了統一,在對違法行為的處理上保留處罰力度更大的條款,這使得多種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大幅上升,比如行人闖紅燈罰100元、汽車斑馬線不減速罰500元、占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罰1000元、冒用專用電動車罰5000元等。
國家安監總局昨日公布的一組數字顯示,目前道路交通事故量仍然較大,約占全國各類事故總量的82%。居高不下的交通事故死亡數字,加之以“中國式過馬路”為代表的交通陋習,嚴重影響著公眾的交通出行安全。從中央到地方都曾出臺過一系列的整治措施,比如重拳整治酒后駕駛違法行為、從嚴規范駕駛證申領使用、武漢規定市民舉報交通違法有獎、石家莊規定群體性闖紅燈處罰前三名等,其目的都是為了治理交通違法、提升交通安全系數。但是有些“創新性”整治措施,實踐證明是行不通的,以獎勵市民舉報交通違法行為而言,確實調動了市民參與的積極性,但也誕生了交通違章職業拍客,警方付出了高額獎金卻沒有換來交通違章量的同步下降。
與某些吸引眼球的整治措施相比,深圳市從提高交通違法成本上下功夫,稱得上是一個“治本”的解決方案。據統計,上述兩個條例施行以來,在深圳市機動車數量連續大幅攀升的情況下,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數有較大幅度的下降。雖然此次條例修訂大幅提高了交通違法處罰額度,但依然得到了大多數市民的支持。一項網上調查顯示,有82.22%的網友認為行人闖紅燈罰100元并不多,許多網友更是建言“多罰點”。嚴管嚴罰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是一個在許多國家都證明過的成功做法,對交通違法行為的懲罰規則“沒有最嚴,只有更嚴”,美國違法記錄永久入個人檔案、日本開車時用手機罰4000元、新加坡違法兩次則吊銷駕照……
以重罰治理交通違法,重在通過處罰的威懾預防潛在的違法行為。威懾作用能否發揮,關鍵是要讓市民相信交通違法行為一定會被抓到、一定要付出代價,不存在選擇性執法、執法腐敗、法不責眾、運動式執法,等等。說到底,這是一個執行力的問題,已有不少市民對“重罰式治理”的可操作性和執行力表示了擔憂。提升“重罰式治理”的執行力和公信力,培育公眾的敬畏感和信任感,是一個長期執法訓練的過程。對執法者來說,必須要投入更多的警力,必須要付出更多的辛苦,必須要長期嚴格公平執法,如此才能不斷地提高公眾的交通守法意識。對公眾來說,這是一個從“被動”轉化為“主動”的過程。
需要強調的是,在提高處罰標準的同時,還需防止執法腐敗“水漲船高”,甚至出現職業掮客。一般來說,處罰幅度越高,執法部門的權力越大,選擇性執法和執法腐敗的可能性也越大。一些人對違章處罰不屑一顧,很多時候是因為能找“關系”消除違章。因此,敢于向違章的特權車、高檔車重罰,更能夠樹立法律的公信力和威懾作用。昨日,媒體曝光了廣州番禺一派出所扣留的無牌摩托車,竟可以通過職業中介花錢馬上就“撈出來”,而且都還有所長的親筆簽字。如果是這樣“只罰不管”式執法,法規條例只會淪為某些人斂財的工具,根本培育不出公眾對法規條例和執法機關的信賴,“重罰式治理”也將演變為“只有重罰,沒有治理”。
現階段,公眾對于深圳重罰交通違法的法規條例是高度支持的,每一個人發自內心都希望生活在一個安全的交通環境中。呵護公眾的這份支持和信任,深圳市立法重罰之后更重要的是增強重罰的執行力,以零容忍的態度保證交通違法查處的常態化、持久化,這樣才能讓公眾真正樹立對“重罰式治理”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