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駕駛無牌照摩托車撞死人,直到兌現賠償時仍未道歉,于是死者家屬在賠償協議中明確表示不諒解肇事者。因肇事者涉嫌刑事犯罪,若不能得到當事人的諒解,將不能從輕處罰。一方,賠了錢卻不能得到諒解;另一方,收了錢卻怕肇事人逃脫法律制裁。
目前,雙方都在焦急地等待合川區法院的判決。
無照駕駛無證車
超車不慎撞死人
合川市民陳剛痛失父親近半年。
他稱,父親60歲,當了30多年老師后退休,本該好好安享晚年,卻突然死于車禍。合川區交警支隊在事故認定書中載明:2009年9月1日8時許,50歲的王光大在沒有取得駕駛執照的情況下,駕駛一輛無牌照的輕便兩輪摩托車,由南津街經涪江二橋往合陽城方向行駛。8時10分,當車行至涪江二橋中段時,前面有一輛自行車,他想超車,誰知兩車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夠,摩托車與自行車接觸。自行車的騎車人正是陳剛的父親趙依良(陳剛隨母姓)。9月17日晚,趙依良醫治無效死亡。
交警支隊認定,王光大無照駕駛無牌照機動車,并在超車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應承擔主要責任;死者將非機動車開進機動車道,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次要責任。
之后,王光大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訴,死者家屬民事索賠60多萬元。
司機一直未道歉
受害家屬不諒解
昨天,陳剛說起父親就悲從中來。
他稱,父母感情很好。父親去世后,母親自殺了好幾次,有一次還是他發現及時,將母親送到醫院搶救過來。他當初也認為自己可能扛不住,也把自己的后事都交代了,多虧親友幫助,總算挺過這一關。
陳剛稱,本來他們一家人就非常悲痛,而肇事者的態度完全是在他們的傷口上撒了一把鹽——事發至今,王光大沒說過一句道歉的話,就算委托他人表示歉意的行為也沒有。案件兩次開庭,他都沒道歉;后來辦理取保候審,他從沒主動登門表示過慰問或道歉,他們找不出一丁點理由來諒解他。所以,他們在法院領取40萬元賠償時,在協議中明確寫道“接受賠償,并不代表對王的行為表示諒解”。
而王光大稱,他也想和對方接觸,想表示歉意和安慰,也試著通過他們雙方的朋友作為橋梁,但對方不給他機會。他也想過主動登門道歉,但沒有第三方在場,他擔心雙方起沖突,所以就沒登門。他還表示請記者出面搭建一個道歉的平臺。
死者家屬很擔心
賠錢減刑成事實
陳剛稱,對方無兩證駕車,性質惡劣,事后一直沒道歉,根本沒有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如果肇事者賠了錢,就搞個有罪免予刑事處罰,真的成“賠錢減刑、花錢買命”了。
他的代理律師何桐雨表示,法庭上肇事者沒當庭認罪、悔罪;而賠償是在開庭后,法院主持民事調解時兌現的,并非積極賠償,加上受害方也未表示諒解。所以,此案不應當判處緩刑,更不應免予刑事處罰。
合川區法院徐姓副院長表示,他曾安排法官通知雙方前往法庭,讓陳剛來接受肇事者道歉,但陳剛不來,他們也沒辦法。 記者 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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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諒解
才可能從寬
受害方不接受道歉,該不該對肇事者從輕處罰?
本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志同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昊稱,最高人民法院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從寬處罰的兩種情形是:積極賠償并認罪悔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取得受害方諒解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陳律師表示,法院不能強制讓某一方道歉,也不能強制某一方接受道歉。如果受害方不接受道歉,取得諒解的前提就不存在了。立法本意就是在犯罪情節輕微的條件下,取得受害方諒解,一般情況下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