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汽車行業召回事件層出不窮,汽車召回法規也備受爭議。7月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出臺了《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一時間引起了軒然大波。
以往的召回制度是以2004年出臺的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稱《規定》)形式公諸于眾的,但是在今年,《規定》當中處罰力度過輕成為眾矢之的。按照《規定》,對于汽車召回方面的處罰額度,最高只有3萬元,這對于單車價格高達數萬到數十萬的汽車產品來說,幾乎是不痛不癢,誰又會在乎這樣的處罰呢?
但是,當新的《征求意見稿》出臺以后,社會的輿論卻突然風向大轉,紛紛大呼懲罰力度過猛,是要致企業于死地。
看來,大家忽略了《征求意見稿》中的其他規定。如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生產者故意隱瞞、虛報或者以不當方式處理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的,未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以違法生產、銷售、進口產品貨值金額2%以上5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50%以下真的是一個不堪重負的處罰嗎?仔細看一下條例的內容,罰款額度是2%以上50%以下,也就是說,如果出現故意隱瞞等情況,罰款額度50%是最嚴重的情況。這種最嚴重的情況應該不是故意隱瞞,而是公然對抗主管部門。對于這樣的情況,罰款50%則不是重,而是輕了。
從另外一個角度去分析,條例中的處罰并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就像一柄懸在企業頭上的利劍,將警示企業必須重視產品質量,并對有問題產品實施及時負責任地召回。因此,從這個角度看,2%以上到50%以下的處罰顯然還是偏輕,這樣大跨度的處罰規定,會給企業留出足夠的轉圜空間,也給執行者處罰違規企業增加不少難于把握的量度空間。
我個人認為,汽車召回制度中最重要的并不是處罰額度的多少,而是如何獲得相關產品缺陷信息,以及如何執行汽車產品召回,其中的關鍵之一就是主管部門的合作。目前,汽車產品缺陷問題雖然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但是實際操作中主管部門涉及很多。發改委、工信、商務、公安、交通運輸、環保、衛生、工商、海關總共有9個部門與此有關。同時,新召回條例還規定地方部門負責當地的汽車召回,各級地方政府還負責本地區的工作協調。那么,這些部委機構以及地方政府之間如何協調相關信息,簡單地依靠各自職責恐怕很難協調相關各方關系。為了達到缺陷信息的暢通,建議在條例中明確能夠統一各個部門信息的制度和方法,或者指定某一個部門有權統籌相關信息。
第二個關鍵就是重視公眾信息的收集與反饋。新的《征求意見稿》中對于公眾信息的反饋缺乏具體的規定,只是強調了將生產廠商以及主管部門作為信息反饋的主體,因而有必要設定具體的有效渠道,以收集公眾信息。來源:《品質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