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游戲行業的多頭管理一直是一個問題,各管理部門也從自己管理的領域中找出了各種管理網絡游戲的依據。這個多頭問題的癥結在于兩個地方,一是網游產品和網游運營的性質,二是網游企業的行業屬性。
6月22日文化部召開新聞通氣會正式對外出臺《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辦法》中對網絡游戲進行了明確定義,“網絡游戲是指由軟件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并且從準入、審查、備案、監管、用戶權益保障多個方面進行了極其細致的明確。
而辦法在明確網絡游戲產品管理權限后進一步強調了“三定方案”中提出的“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絡游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復審查,允許其上網運營”。這實際上就是明確了網絡游戲出版物不單可以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等有形形式通過書店等傳統渠道發行,也可以作為電子出版物的一種通過書店、軟件銷售或網上渠道以光盤形式發行,并且這些出版物的發行行為是完全由出版部門來進行前置管理,文化部門則對這些出版行為后續的活動進行管理。而后續的活動就主要是指網絡游戲的上網運營。
《辦法》將網絡游戲上網運行定義為指通過信息網絡,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游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這是與當前網絡游戲行業內的一般運作相一致的,當前網絡游戲公司不對用戶下載客戶端進行收費,因此下載網絡游戲軟件就不構成出版物的網上發行,而只是網絡游戲消費的一個環節。
歸納《辦法》的相關內容,我們就能看出網絡游戲產品存在的出版環節應由國務院出版管理部門負責,而網絡游戲上網運行審查、備案及網絡游戲企業運營管理應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簡單說要出光盤或者要把光盤在網上出售,那么就需要出版部門審批,而要把游戲上網運營則需要文化部門審批,同時文化部門還負責開始運營后的監管。
《辦法》是從文化管理的角度明確了管理措施,但后續還需要進一步的細化工作去推進和落實,最終行業管理能否就此開始理清還是要等待時間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