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圖/高岳
污染事件頻發 環保法庭卻“無米下鍋”
受制現實因素 訴訟程序啟動難
環境保護司法保障“軟肋”亟待破除
今年3月,安徽省安慶市近300名兒童因蓄電池生產廠家排污造成血鉛含量超標。時隔不到兩個月,浙江省湖州市百名兒童因同樣原因血鉛含量超標。
據《法制日報》記者了解,近年來環境投訴逐年增多,但環境訴訟案件數量并未出現相應的增長。究竟是什么阻礙了環境污染案件進入司法途徑呢?
“這與我國環境保護立法和環境污染救濟體系的缺乏有很大關系。很多人對何為污染,污染到哪種情況可以提起訴訟,需要什么證據等,一概不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田成有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如是說。
一些環保法庭成“鏡中花”
因為環境污染,我國湖泊生態功能退化問題十分突出,每年平均有20個天然湖泊消亡。云南省高原湖泊撫仙湖因總氮值增加,水質已由一類降為二類;因為27條入湖河道多數有水皆污。
“與此相對應的是,環境案件的案源不足。”田成有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目前,法院審理較多的是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或失火毀林案件,涉水污染的相關刑事案件以及環境監管失職、重大污染事故等案件匱乏。民事、行政案件少得可憐,有的地方至今無一例環境公益訴訟,環保法庭似乎成了“鏡中花”。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環境保護審判庭庭長袁學紅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必須與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訴訟的利益也歸屬于原告。
而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所謂的原告與本案并無直接的利害關系,其維護的是社會環境公共利益,訴訟的利益也歸屬于社會。顯然,其身份與傳統民事訴訟中原告有所不同。
“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具有提起環境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這一規定首先就限制了與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社會團體不能對公益環境利益提起訴訟,這也是環境司法保護程序啟動難的一大原因。”田成有說。
環保案舉證難訴訟成本高
環境保護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相比,要復雜得多。
“受污染了,什么時候表現出來,有的潛伏期很長;污染物對某些受眾造成損害,程度因人而異,損害后果不確定。環境保護案還有一個特點,就是某種污染可能對未來環境造成損害,它并不一定針對某些人。環境保護訴訟也不是賠償之訴,而是在于要求侵權方停止污染、盡快恢復原狀,所得的賠償也不歸屬于個人,個人不能直接從中獨享。”田成有分析說。
他表示,再有就是舉證難。人民群眾是污染的直接受害者,最有權提出訴訟,但環境違法案件專業性強,具有長期性和隱蔽性,取證和舉證艱難,而且有關環境證據鑒定成本非常高,群眾提起環保訴訟的難度較大,這也導致了環保訴訟的艱難。
在袁學紅看來,證據問題是環境公益訴訟的難點問題。在證據問題上如果不進行創新和突破,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就難以推進。
應適度放開原告主體資格
環保法庭不能老是“等米下鍋”,怎樣才能克服種種困難找到出路?
“環境公益損害中的原告主體資格問題不解決,連立案都不可能。”田成有指出。
據介紹,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但在其他環境領域,法律沒有規定應由哪些機關、通過什么途徑進行索賠。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下發《關于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中,專門要求各級法院依法受理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代表國家提起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但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以及與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實踐中,由環保部門提起的環境污染訴訟是少之又少。
記者了解到,昆明中院與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了《關于辦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意見明確檢察院可以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同時,該規定增加了檢察院督促起訴、支持起訴的內容。在昆明中院審理的云南省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根據規定,向昆明中院遞交了支持起訴意見書,并出庭支持了起訴。
袁學紅認為,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當環保行政機關沒有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時,檢察院有權向其發出督促起訴意見書,督促環保行政機關提起訴訟。
此前,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和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共同出臺了《關于辦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試行規定》,這是國內第一項關于環境公益訴訟的地方性規定。這項規定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自行起訴、支持起訴、督促起訴的方式進行環境公益訴訟。被督促起訴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屆滿后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不提起公益訴訟可能會導致環境公益遭受進一步損害的,檢察機關可代表公眾利益起訴。
從當前陸續出現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檢察機關的身影。田成有認為,有必要在環境領域適度放開原告主體資格條件,賦予公民個人或一定的社會團體對污染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建立中國特色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目前,也有不少學者提出按水的流域化對水污染案件進行集中管轄,將海事法院對水污染案件的管轄范圍由海上及通海水域,延伸到我國其他水域,全國水污染一審案件統一由10個海事法院專門管轄,充分發揮海事法院審理水污染案件的優勢。
近年來部分環境公益訴訟案
2009年6月,因江蘇江陰港集裝箱公司在作業過程中隨意排放、沖刷鐵礦石粉塵造成污染,朱某代表周邊居民與中華環保聯合會共同提起訴訟,后該案以調解結案。
2010年11月,中華環保聯合會聯合貴陽當地的一家社團組織——貴陽公眾環境教育中心,共同向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一造紙廠停止排放污水并勝訴。
2011年1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省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進行宣判:兩家企業被判立即停止對環境的侵害,并賠償400余萬元。(記者袁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