耄耋老人長期臥床,一日突發腦梗,被子女們送至附近一家大醫院,接診醫生在得出檢查結論后,“考慮到老人年齡及身體情況,認為留院價值不高”,結果老人回家次日即別人世。子女們不能接受老父“不治而亡”的結局,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10月25日,記者從皇姑區法院獲悉,當事醫院因“醫療不作為”被判賠兩萬元。
老人腦梗,送院被“遣返”
皇姑區李剛裕年過八旬,2008年之前就有腦血栓、糖尿病史,長期臥床。去年5月2日,老人突然出現昏迷、神志不清等癥狀,兒女們立即撥打120,將老人送往附近一家大醫院。醫生接診后開出了一份腦CT檢單,結果顯示為“左側腦梗塞”。出人意料的是,接診醫生并沒有將李先生收院治療,只是輕描淡寫地囑咐家屬:“沒啥事,回家補補糖就行。”李家子女們再一次向醫生提出是否需要住院的疑問,還是被醫生“不用住院”擋了回來。就這樣,癥狀未消的李先生又被救護車捎回了家。
晚上兒女們喂老人喝了兩勺糖水。誰知第二天早晨,李剛裕便無法自主進水進食,到了晚上,老人撒手人寰。
子女告狀要醫院賠償
父親送院后未經救治病死家中,李家五子女決定要為此討個“說法”。他們先是找到醫院,與當時的接診醫生理論,可醫生仍堅持說“回家補糖”沒有錯。傷心的兒女們一紙訴狀將醫院告到了法院。
五兄妹訴稱:接診醫生對家屬介紹病情愛搭不理,未予全面檢查便拒絕留院觀察,讓家屬將老父親帶回家中補糖。是被告的不治療行為耽誤了老父親的最佳治療時間,造成老父親死亡。五兄妹認為,父親雖然年老多病,但如果醫院給予全面檢查,留院觀察治療,生命定會延長,故對醫院提出質疑,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醫院辯稱沒有行醫過錯,不同意賠償。
救治價值,醫院說了算?
老人不治而亡,一時眾說紛紜。傾向于原告方的觀點認為:從合同法基本原則看,醫院與老人之間存在著醫療合同關系,醫院沒有盡合同義務,對危重病人處置不當,應該承擔責任。
傾向于被告方的觀點則認為:這不是一起醫療事故,也不是醫療過失。醫院建議患者回家是考慮老人年邁,患病多年,留院救治價值不高,也是為節省病人家屬開支。至于病人死在家中,是病人自身疾病造成的,與醫院行為無關,故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李家子女對此不能接受:“一個人的生命有沒有救治價值,豈能由醫院說了算?父親在時我們是一家人,父親不在了,我們的家就散了,你說父親存在的價值高不高?”
還有一種折中的觀點認為,從民法通則的侵權歸責來看,醫院沒有侵權行為,主觀上沒有使老人病死的故意,行為上給老人做了檢查,盡到醫生責任,但存在過失,讓病人回家是錯誤的。
醫院敗訴賠償兩萬元
皇姑區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醫院作為醫療機構,對就醫患者應認真履行醫療服務合同,遵循“救死扶傷”的醫德。李剛裕在病情危重情況下被送往醫院救治,醫院沒有對其病情做全面認真檢查,也沒有提示病人家屬建議患者留院觀察,在未采取任何治療措施的情況下,便通知病人家屬回家自行補糖,其做法不當,違背了醫療服務的宗旨。老人病故家中,雖然不是醫療行為所致,但與醫院“醫療不作為”有一定因果關系,李家子女因此受到精神損害,故對其合理的賠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作出判決,被告醫院支付李家子女精神損害賠償2萬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