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兩月,齊二藥民事索賠案部分于昨日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此前的一審判決認定假藥使用單位、制造企業和經營企業負有連帶賠償責任,判處賠償金額共350多萬元。判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廣州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廣東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對此不服,提起上訴。部分患者對賠償數額不滿,也提起上訴。
2006年4月,中山三院使用齊二藥生產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導致65名使用該藥品的患者中部分出現腎衰竭癥狀,其中14名患者因此死亡,另一人病情加重。同年5月,該注射液被認定為假藥,在全國范圍內被緊急查封。2007年8月,任貞朝等11名齊二藥假藥案受害人向中山三院索賠系列案,在廣州天河區法院開庭,11名原告共索賠2000萬元,其中任貞朝的家人共索賠600萬元。今年6月26日,一審判決宣判。
在昨日的二審中,中山三院認為,一審法院的審判,在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錯誤。中山三院認為,此案應適用藥品管理法。法院判決讓中山三院與其他被告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模糊了各被告依法應承擔的具體責任。廣東醫保公司認為,其應承擔按份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
本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據《深圳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