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的目的和意義是什么?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汽車產品正快速進入千家萬戶,成為大眾消費品。但是,人們在享受汽車帶來的交通便利的同時,也面臨著缺陷汽車產品可能帶來的人身與財產安全的風險。為了消除安全隱患,減少風險,有必要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法律制度。《條例》立法的主要目的包括:
一是規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明確了生產者是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責任主體,生產者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開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活動,保障了召回活動的規范化和法制化。
二是加強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活動的監督管理。明確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確保缺陷汽車產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能夠切實有效地按照條例的各項規定開展召回相關活動。
三是保障人身與財產安全。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加強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維護公共安全的職能,最大限度地防范、減少和避免因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給人身、財產造成的危害。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正是在我國汽車行業飛速發展、我國汽車產品后市場管理制度急需完善的實際需要下制定的。因此,制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維護公共安全的客觀需要。汽車是一種快速發展的高技術產品,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不斷出現的汽車新產品中,生產者由于受到種種條件的限制,其生產的產品仍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性,而且往往需要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或經歷了發生事故后才能知道。特別是有缺陷的汽車產品一旦流入市場,就有可能會給消費者及使用者造成多發性、普遍性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為了避免危害的發生,只有采取強制性措施,要求生產者及時采取補救的召回措施,消除和減少缺陷,才能維護公共安全。
二是維護各方利益的現實需要。汽車是一種具有良好經濟效益的高價格產品,不僅涉及消費者的切身利益,也關乎企業與國家工業經濟的發展。汽車生產技術的不斷進步與市場的激烈競爭,增加了產品存在缺陷的可能性及其問題解決的復雜程度,使得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與消除汽車產品缺陷成為一項系統的、復雜的技術工程。科學、公正、公平處理汽車產品是否存在缺陷和有效消除缺陷,需要以法律為準繩。
三是維護經濟秩序的發展需要。我國市場經濟秩序需要不斷完善,特別是在科技發展迅速、產品質量安全總體水平尚需提高、產品售后的質量安全管理需要法律依托的環境下,更需要建立并完善科學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一方面有效保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另一方面促進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穩定。特別是為適應我國汽車產業國際化,對規范國內外缺陷汽車管理、召回制度與國際接軌,就顯得更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