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適用的產品范圍具體包括哪些?
《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適用的產品范圍,主要包括汽車和汽車掛車,具體指:
――載客汽車。包括乘用車、客車、校車。
――載貨汽車。包括貨車(含普通貨車、多用途貨車、全掛牽引車、越野貨車、專用作業車、專用貨車6類)、半掛牽引車。
――汽車掛車。包括牽引桿掛車、半掛車和中置軸掛車。
《條例》也適用于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即售后服務輪胎,原裝輪胎的召回由整車生產者負責。不適用于汽車以外的機動車、摩托車、汽車列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等車型。
根據國家標準《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2001)、《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2)。汽車是指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主要用于載運人員和(或)貨物、牽引載運人員和(或)貨物及其他特殊用途、專項作業。汽車掛車是指就其設計和技術特性需要由汽車牽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種無動力的道路車輛,主要用于載運貨物或專項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