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的“不合理危險”是否屬于缺陷?
與“合理危險”相對應的就是“不合理危險”。簡單的說,“不合理危險”是指產品在合理的使用條件下或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不應當存在的危險性。
根據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合理危險”是構成缺陷的重要要素,但不能將“不合理危險”等同于“缺陷”,因為還需“普遍存在”這個要素,即如果“不合理危險”在同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汽車產品中存在,那么就存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