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中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吊銷有關許可”屬于什么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和“吊銷有關許可”都是政府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者違反相關法規制度的行為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主席令第63號)給予的行政處罰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確定的行政處罰有七種:(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將違法行為人取得的違法所得財物,運用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強制措施,對其違法所得財物的所有權予以強制性剝奪的處罰方式。
吊銷有關許可是指生產者發生法定的嚴重違法行為或不接受管理,由有管轄權力的部門停止原來準許生產者進行某項活動的對象停止該項活動并收回準許文本的執行過程。
《條例》對生產經營者違法情節嚴重的,規定了吊銷有關許可的行政處罰,使生產經營者將無法再從事生產、銷售汽車產品等經營行為。這是一項嚴厲的行政處罰,一旦被吊銷行政許可,原被許可人在一定期限內將不得再從事有關許可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