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計劃制定后是否要備案?不備案會受到什么處罰?
召回計劃是生產者針對即將開展的召回活動所制定的具體實施方案,是生產者對主管部門和消費者的承諾,也是主管部門進行召回過程監管和召回效果評估的重要依據。召回計劃制定后,應盡快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召回計劃必須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且一經備案,召回計劃將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將作為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依據。如果修改已備案的召回計劃應當重新備案。根據《條例》第22條規定第2款,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備案召回計劃,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