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對負責監督管理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提出了哪些具體工作要求?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是指政府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相關規定,履行對汽車產品生產者實施缺陷產品召回時對各環節的過程監視﹑督促和管理,使其結果能達到預定目標的活動。
《條例》明確了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條例》中對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明確提出的具體工作要求有:
――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負責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規定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所承擔的技術工作;
――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收集匯總、分析處理有關缺陷汽車產品信息;
――建立汽車產品的生產、銷售、進口、登記檢驗、維修、消費者投訴、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機制;
――特殊情況下開展缺陷調查與組織開展專家論證;
――監督檢查或責令生產者對缺陷產品實施召回;
――進行召回效果評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