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主管部門將如何處理政府信息公開與企業商業秘密、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明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根據此定義,產品質量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時將獲悉一定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均屬政府信息。
這些政府信息是否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的信息包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被確定為國家秘密的;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而未批準的;
——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為不可以公開的;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但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根據其他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不予公開的。
為此,《條例》對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要求:產品質量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管過程中,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