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為逾期未償還銀行信用卡欠款,連日來陳先生遭到銀行催款人員“電話轟炸”:“我辦的這張信用卡,本身額度就不高,有一次不小心少還了300多元錢,到下個月的還款時卻要多還60多元錢的利息,這實在讓我不能淡定。”持卡人陳先生說。
信用卡糾紛案大幅攀升
信用卡小巧精致,支付方便,有免息期,持卡人在很多商戶可享受優惠活動……這些“充滿誘惑”的優點使得很多人開始了迫不及待地加入到“刷卡一族”。
然而,很多人在開始享受時尚消費生活后,卻忽視了信用卡“靚麗”外表后堪稱“嚴厲”的還款條款,隨之而來的經濟糾紛也常常讓人措手不及。信用卡滯納金糾紛“羅生門”愈演愈烈。
事實上,信用卡糾紛案近年來呈現爆炸式增長的態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日前發布的首個個人消費貸款審判白皮書顯示,該院受理的信用卡糾紛案2005年為78件,但2011年收案數量猛增至5558件。而這些案件中,銀行起訴持卡人的案件超過了95%。
從全國情況來看,近年來,信用卡糾紛案也呈井噴的態勢,比例最高的就是涉及惡意透支糾紛案件。
實際上,對于普通持卡人而言,透支款收取利息、滯納金也的確是一筆“糊涂賬”。西城區法院民三庭庭長王珊表示,西城區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詢問部分銀行代理人,他們甚至對于如何計算都說不上來。陳先生也承認,自己也遇到這類問題之后才開始認真去研究怎么計算利息和滯納金的。
銀監會在2011年發布的《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11年第2號)中將滯納金條款列為信用卡申請材料中的重要條款,強調發卡銀行應向持卡人披露滯納金的收取方式,切實保護持卡人的知情權。
“讓人不能淡定”的滯納金
在糾紛當中,最令人詬病的,當屬發卡行的全額罰息和滯納金。
所謂全額罰息就是指在超過最后還款日之后,若持卡人未全額償還信用卡消費金額,發卡行就會對持卡人按照當期賬單全額罰款計息。也就是說,本期賬單金額,消費者還最低還款額和只剩一元錢沒還,最終收取的利息是一樣的;哪怕只差一元錢未還,每天也要繳納萬分之五的利息。
信用卡未及時還款,就要接受如此高額“罰息”,不少人希望銀行能更人性化,執行“部分罰息”制度,但目前只有工行對已經償還的部分免收利息,未償還的部分從消費入賬之日起每天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而除了這部分利息外,銀行規定,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含)之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視為逾期,還應按照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滯納金。
近日記者從幾家銀行了解到,目前銀行普遍按每月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
陳先生向記者舉例說:如果一個人4月1日刷卡消費了10000元,他還款日是下個月10日,按照銀行的普遍比例,最低還款額是1000元。不管此人在還款日當天是還了9000還是1000,因為未能足額還完當期賬單全部金額,他都得要向銀行支付利息10000×0.0005×40(4月1日至5月10日)=200元。如果他只還了500元,未達到最低還款額,就要另外在加收500×0.05=25元的滯納金。
目前國內銀行除了工行的滯納金上限為500元外,其他銀行均無無上限。這就意味著如果你手持一張非工行的信用卡,拖欠一兩年不還款,就有可能產生“天價”滯納金。陳先生還表示,《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只有本金和利息才是法律保護的范圍,銀行根本不該收取滯納金。
還信用卡本來面目
陳先生的質疑也是目前信用卡糾紛當中最突出的問題,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銀行收取信用卡客戶的滯納金,無法律依據。
滯納金這一概念是屬于行政法規范疇的,是指具有行政征收職能的行政機關,在征收規費的過程中,因義務人遲延交納規費,而需額外交納的金錢,它被視為行政處罰的一種。也就是說,不屬于行政部門或受行政部門委托的銀行無權收取滯納金。
而上述白皮書也在信用卡風險分析第一部分提出滯納金問題。法院指出,利息、滯納金、超限費等是不斷累進、重復收取的,持卡人即使知道各個種類金額的計算方法,也很難明確預期所有款項合并計算后自己要承擔的責任。法官建議,銀行在發卡前應讓持卡人充分了解透支消費后可能承擔的責任。
不過,某國有銀行法律事務部相關人士卻向記者表示,《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對滯納金的計收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的最低還款額,應當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發卡銀行和持卡人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銀行卡業務中的“滯納金”實際上是違約金,是持卡人因違反合同約定而向發卡銀行承擔的違約責任。
針對客戶質疑“滯納金”的涵義及計收合法性問題,業內人士分析,主要在于銀行卡“滯納金”這一表述很容易與行政強制執行中的“滯納金”概念想混淆。
因此應將“滯納金”修改為“違約金”,這樣才能更好地體現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此外,發卡銀行應規范履行對持卡人相關費用的告知和說明義務。
專家指出,對銀行來說,收取客戶的滯納金、罰息并不是目的,而是要最終實現良性健康發展。也有業內人士認為,市場經濟是要講契約精神的,只有講信用才能在經濟社會立足。不講契約精神的人必須付出更高的代價,因此,解決信用卡糾紛的根源還在于還本復原,還信用卡本來面目:一個人首先有信用然后才能有信用卡,這就需要加強監管,建立健全信用審查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