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美容美發、婚紗攝影、健身洗浴、汽車美容等行業的商家紛紛推出了先付款后服務的“預付款消費”,即以購買貴賓卡、會員卡可享受不同檔次的優惠、折扣來吸引消費者,消費者則以整存零取的方式進行消費。
其實,這種看似價廉物美的消費并非個個“明明白白”、“貨真價實”,當消費者遇到預付款消費陷阱時,消費者應如何維權呢?
陷阱一:商家玩失蹤
維權方案:消費者可選擇連帶賠償
案例:去年2月,劉先生將自己所經營店面的一半,轉租給李某用于商業洗車。此后,分別有87位消費者根據李某的經營廣告,辦理了洗車卡。2013年春節,辦理洗車卡的消費者發現李某一夜之間突然“失蹤”了,店門口告示上寫明“因租賃合同到期而停業,敬請各位顧客諒解”,便沒有了下文。
點評:許多人認為,雖可要求李某賠償損失,但由于尋找李某存在麻煩,只能自認倒霉。
其實不然,他們可直接要求劉先生賠償。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
而《租賃柜臺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第二條則指出,租賃柜臺經營活動是指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有或者自用的部分商業柜臺及相關的營業場地和設施交由其他商業企業、生產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并收取一定租金或者報酬的行為。
陷阱二:店主耍手腕
維權方案:消費者可確認條款無效
案例:去年6月,李女士公司附近有一家酒店開業,促銷廣告中稱如辦理貴賓優惠卡,可享受八折優惠。因李女士的客戶較多,為圖個方便,也為省一些費用,便交了5000元辦了一張貴賓優惠卡。可半個月后李女士前往用餐后,發現酒店根本未打折。
收款小姐解釋,優惠僅限于開業促銷期的一周內,雖當初沒有說明,但優惠卡背面已注有“本卡解釋權歸本店所有”。
點評:類似商家“耍手腕”
的情形,還有持卡消費實際比現金付款還高、擅自變更名稱或新負責人不理舊賬等等。“本卡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實質上是一種格式合同,且根本在于保護酒店利益,而剝奪消費者的權益。
就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這些內容,屬于無效條款。”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也指出,經營者不得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即酒店并不單獨擁有最終解釋權。
陷阱三:承諾玩縮水
維權方案:消費者可要求按約履行
案例:去年3月初,王女士在一家健身館交3800元辦理了一張健身卡,約定特殊情況下可退卡或將卡轉讓他人。三個月后,王女士因懷孕不能繼續鍛煉,生完孩子后也不知道是否有時間再來健身,遂想到了退卡。可店主雖承認情況特殊,但卻不同意退款,且以“必須一人一卡相對應”為由拒絕王女士將卡轉讓別人。
在王女士的一再要求下,店主才表示只能給付余款的60%。
點評:類似“縮水”的消費,還有商家向消費者推銷“預付款消費”時或合同訂立初期,尚能為消費者提供高質量服務,但此后無論服務態度、服務質量均有明顯下降,甚至減少服務項目、顧客較多時被扔在一邊現象。
王女士與店主特殊情況可以退卡或轉讓的約定,是一種附條件的解除合同行為,而《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也指出:“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即在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店主拒不履行或打折履行,違反了自身義務。
陷阱四:消費被強制
維權方案:消費者可請求雙倍擔責
案例:去年4月,李女士與一家美容中心簽訂了一份美容服務合同,約定李女士出5000元辦張美容卡,中心實行減半收費。次日,經過兩次潔面后,美容師拿出一盒粉紅色膏體說要做皮膚檢測,做完半邊臉時,才告訴李女士此種檢測不屬于優惠范圍,李女士當即拒絕。可美容師說如不繼續,已經做過檢測的臉會出現紅疹等過敏現象,與另一邊臉也不對稱,迫使李女士就范。
點評:類似強制消費,還有經營者在消費者持卡購買商品、體驗服務后卻開出天價賬單,或采取“迂回戰術”,號稱“服務免費,產品不免費”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也指出:“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美容中心的行為不僅屬強迫交易,而且構成欺詐,應當雙倍賠償。
陷阱五:時間受限制維權
方案:消費者可索回未用余款
案例:去年11月,田女士見一家攝影中心推出五周年店慶,只要辦一張1000元的優惠卡,就能享受3000元的服務,遂辦了一張。
當其一個月后前往消費時,卻被告知該卡既不能使用也不能退款,因為購物卡背面寫明“此卡有效期為15天,從辦卡之日起計算,逾期作廢。”田女士仔細一看,發現確實有一行小字,只是因很不醒目、中心也未提示,自己沒有注意而已。
點評:攝影中心發售優惠卡,實際上是以預收款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交費后,自然也有權按照約定享受對應的商品或者服務。攝影中心雖然可以在優惠卡上標明有效期限,但該有效期限只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因提供優惠服務的義務終止,攝影中心可以不再優惠。可對于卡內余額,消費者可以視商品或服務,選擇按照原值繼續使用,也可以選擇退回余額。如果攝影中心拒絕,則意味著其未提供對價服務卻獲得利益并使消費者受到損失,明顯構成不當得利。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