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霸王條款”隨處可見,消費者應當自覺提升自身“反霸”能力,結合目前“霸王條款”重災區域,專家給出的策略是:增強維權意識,理直氣壯的說“不”;聯手維權,動用多種“武器”;用腳投票,堅決抵制。
增強維權意識,敢于說“不”
大多數消費者之所以默認“霸王條款”,首先是因為大多數消費者會覺得“小事情”無所謂,而且維權時怕麻煩。在遭遇不平等條款時選擇忍受的態度,無疑在助長“霸王條款”的產生。所以,消費者面對形形色色、千奇百怪的“霸王條款”,要敢于較真,敢于說“不”,消費者可向工商、消保等相關部門投訴,甚至向仲裁委、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很多消費者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不知道如何判斷商家規則是不是“霸王條款”。這里首先向消費者普及幾條法律知識,使之成為“霸王條款”的照妖鏡。
《消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中排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合同簽訂時,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以欺詐、脅迫方式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達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消,但這一變更或撤消權應自行為成立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在消費行為中,凡是阻礙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利的“特別規定”,均可以被判定為“霸王條款”。
試舉例“霸王條款”。
“若由于行政主管部門等原因,甲方(開發商)無法取得相關報告或者資料,導致文件資料不齊全的,當該商品房交付時甲方已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并提供《房地產(住宅)質量保證書》、《房地產(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則視為該商品房達到交付條件,乙方同意辦理收樓手續,甲方不承擔逾期交樓的違約責任。”
點評:開發商擬定該條款,顯然是要把房地產開發中的經營風險轉嫁于購房人身上。開發商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接受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且其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和法律法規中規定的法定條件都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
規定的房屋交付日之前完成,否則為逾期交付,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即使因為政府原因無法取得驗收資料,開發商也應就此承擔逾期交樓的違約責任。該格式條款違反了《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免除開發商的違約責任,排除了購房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屬無效。
聯手維權綜合運用多種“武器”
在“霸王條款”的制定者面前,消費者個人往往勢單孤,在遭受“霸王條款”侵權時,不要忘記運用多種手段,科學維權。
首先,在遭受“霸王條款”的侵權時,可以第一時間與商家據理力爭,如果你的出聲,不足以嚇退做賊心虛的“敵人”,那么,拿起你的電話,可以撥打工商部門監督熱線12315進行舉報。
再者,現在移動互聯網環境下的社區交流暢通,針對“霸王條款”的提供者,可以呼朋喚友,共同聲討,或者在移動社區建立“消費黑名單”,將其丑惡行徑公之于眾,直接影響公眾的消費選擇,使其“得不償失”。
當然,將“霸王條款”提供者的無賴作為曝料給媒體,通過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引發社會大眾的廣泛關注,從而壓制“霸王條款”的底氣,也是一種選擇。
如果必須走訴訟程序,則可以獲得消協組織、法律服務機構的支援與指導,通過扎實有序嚴密的法律手段,討回說法,警示他人。
用腳投票堅決抵制
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維權的途徑現在很多。可以用“嘴”維權,上訪講道理,到法院打官司;可以用“手”維權,寫“人民來信”投訴,在微博、微信上發表不同看法。
但是,有一些侵權行為,并沒有違反現行的法律法規,官司無法打,道理講不清。還有一些消費者,通過網絡等媒體發表不同意見,他不理你;向有關部門寫信反映或投訴,被踢來踢去,這時候不妨試試用你的“腳”來維護你的權益。某景點門票漲得太快,我不去;某商場、超市價格比別人高,或經常有偽劣商品,我不進;某商品不清潔不環保,我躲開。不僅自身躲開,也要開發一切渠道,讓不明就理的廣大消費者認清真相,共同抵制。
用“腳”維權擊中了生產經營者的要害,所以最厲害。用“腳”維權使侵權者不敢輕視消費者的利益,從而改進、提高自身經營和服務水平,經營者失去了消費者,就無法生存,出路提高質量、改善經營。
無論是投訴、舉報、曝光、訴訟,還是發動消費者遠離不良商家,一個態度,堅決抵制,決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