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由山東省質監局推薦。該案例創新執法模式,充分體現了質監執法“快、狠、準”的特點和“靠技術執法、用數據說話”的優勢。
——編者
一、案例背景
當前以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為特征的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其重要來源之一就是內燃機產品尾氣排放。青島市質監局按照質檢總局總體部署,深入開展以發動機為重點的汽配“質檢利劍”專項行動。本案中某公司位于青島市,是一家生產中小型柴油發動機的獨資企業,產品主要用于非道路移動機械、低速貨車等領域。柴油發動機運轉時會排放部分大氣污染物,煙度是其中一項重要的監控指標,國家對此有嚴格的標準規范。
二、案例內容
2015年4月10日,青島市質監局接到舉報,反映某公司涉嫌在2014年9月至11月期間放寬煙度指標,將上千臺不合格發動機特殊放行,同時還提供了一張內部會議記錄,上面記載相關會議內容。經前期摸底了解,2015年4月27日青島市質監局對該公司進行檢查并抽取CY1105PM1柴油機和CY1115BM柴油機送檢驗機構檢驗。經山東省內燃機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首檢和國家內燃機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復檢,確認該公司2014年9月生產的CY1115BM柴油機排氣煙度(A類指標)指標不合格。至此案件取得重大突破,執法人員立即全面清查該公司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間的柴油機原始試車記錄,調查詢問相關管理人員、操作工人,最終認定該公司為應對不良品率大幅提升,2014年9月至11月決定調整煙度指標接受上限,將1320r/min的煙度指標從≤4.5放寬到≤5.0,2014年12月起該公司停止該項措施,經查,該期間共生產1199臺不合格的柴油機。2015年1月至4月間該公司工人為降低成品返修率,調整煙度指標接受上限且未如實填寫試車原始記錄,期間生產457臺不合格的柴油機。加上2臺抽檢不合格的CY1115BM柴油機,以上該公司生產違法產品共1658臺,售出1656臺,貨值金額5890191元。該公司在被青島市質監局查處后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責任人員進行了嚴厲問責。研究制定了更換油泵、油嘴的召回方案并通知經銷商實施召回工作。
青島市質監局認為,該公司為達到降低返修成本,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無視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在明知部分產品煙度指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下,故意放寬煙度指標,致使不合格產品出廠銷售且貨值較大,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32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50條應給予處罰。根據《青島市質監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認定屬嚴重違法情形,經局案審會討論,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柴油機;沒收兩臺抽檢不合格的CY1115BM柴油機;處貨值金額2.5倍罰款共計14725477.5元。該公司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了全部處罰內容。因其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青島局已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三、推薦理由
1.該案相比質監部門之前查辦傳統質量案件,最大的亮點在于跳出了以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報告為定案關鍵證據的固有模式。本案中盡管已對違法產品抽樣檢驗,但考慮到柴油機個體差異較大,批次認定較困難等情況,主動放棄傳統做法,轉而提取會議記錄、出廠檢驗記錄(下線試車單)、月度品質報表、證人證言、產品分析統計圖、銷售清單等證據資料,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還原了某公司實施違法行為的整個過程,準確鎖定了不合格產品。而作為傳統重要證據的法定機構報告,在本案中只是起到了認定兩臺經檢驗確定為不合格產品并輔助印證違法行為的客觀真實性的作用。
2.面對眾多的證據資料,執法人員沉著應對,通過對原始試車數據進行分析,發現某段時期煙度值4.5~5.0區間數據嚴重缺失,不符合統計學理論中正態分布(高斯分布)鐘形曲線的特征,于是迅速采取兵分多路、分頭取證的措施,在生產車間取得關鍵的人證與書證,找準了突破口,徹底擊垮了違法企業的心理防線,為后續對違法行為的調查、確認奠定了良好基礎。突出體現了質監稽查人員執法過程“快、狠、準”的特點和“靠技術執法、用數據說話”的優勢。
3.該案的查辦得到了國家、省、市“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雙打辦”)和質檢總局、山東省質監局的肯定,被評為青島市“雙打辦”2015年十大典型案例,相關新聞媒體作了報道,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均得到積極彰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