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靜安區人民法院、奉賢區人民法院分別對4起涉“套路貸”案件進行了集中宣判。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處刑罰10年以上。
據了解,此次集中宣判的4起案件,共涉及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3個罪名,是今年以來社會影響較大的典型“套路貸”犯罪。這些案件反映出當前“套路貸”犯罪的五個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間借貸假象。被告人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制造民間借貸假象,并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銀行流水痕跡,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
三是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五是軟硬兼施“索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占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瞿某等詐騙案就綜合運用了上述“套路”。
該案被害人之一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而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誘騙其借款4萬元。之后,被告人瞿某“空放”高利貸16萬元給杭某。杭某當場取現12萬元還給瞿某,余下3.5萬元交給傅某等作為中介費,自己實際只拿到5000元。
7個月后,瞿某等人以上述16萬元借款已“利滾利”達90萬元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轉而又以抵押名下房產借新貸還舊貸,誘騙杭某從家中偷出房產證,并帶杭某至上海某房產中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160萬元的價格將價值194萬元的房產過戶給馬某。
在此期間,瞿某還先后轉賬22萬元、42萬元給杭某進行資金走賬,以對應其讓杭某寫的90萬元借條數額,后杭某均全部取現交還給瞿某。
瞿某在杭某收到馬某的房款后,讓杭某先后匯款5.2萬元、90萬元給其,由此讓杭某還清欠款。后該房產被馬某以182.5萬元的價格銷售給楊某,楊某付清全款。
寶山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二十六萬元;判處作為中間人、同伙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六年,并處罰金七萬元至十二萬元,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杭某經濟損失。
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段守亮介紹,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行為。“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行為目的不同。“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借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之實。而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并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虛增數額的名目不同。“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數額主觀認識不同。“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故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高利貸的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還在簽訂合同時即明知。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不同。“套路貸”中的犯罪人員為了達到占有虛增款項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電話、“失蹤”等方式,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不得不“違約”;高利貸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盡早還本付息。
第三,侵害客體不同。“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貸”在本質上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而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套路貸”犯罪的發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誘發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輟學、自殺、賣房抵債等嚴重后果,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
“套路貸”犯罪案件屬于新類型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較多,處理難度較大。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套路貸”犯罪法律適用中的疑難爭議問題,不斷加強調查研究,并于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發了《關于加大審判工作力度 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認識“套路貸”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依法從嚴懲處“套路貸”犯罪。
“今后,上海法院將在依法從嚴懲處‘套路貸’犯罪的思想指導下,用準、用足、用好法律,確保在法律上嚴懲,在經濟上重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黃祥青說。他介紹,上海法院將對套路貸進行“從嚴”懲治,包括定罪上從嚴、犯罪數額認定上從嚴、犯罪組織認定上從嚴、量刑上從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