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的“罰沒肉”成了“違禁品”,顯然不能一拍了之。
據澎湃新聞報道,湖南商人張三軍從廣西南寧、東興等地購入的由執法部門查獲并委托拍賣的冷凍肉制品,運回湖南銷售后卻被查扣,還被鑒定為“國家禁止從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地區輸入的動物及其產品”。去年7月,因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他被臨澧縣檢察院起訴,首次開庭當天,檢方還追加起訴其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
肉還是那個肉,在特定區域內和時間前,是合法的;在此區域外和時間后,則成了“違禁”的,這耐人尋味。
廣西打私辦有工作人員稱:在2015年11月之前,國家層面對走私凍品的處理沒統一規定,當地當時拍賣前委托檢驗機構檢查凍肉,也只是檢查大腸桿菌、毒物等幾個主要指標,“實際上遠遠達不到要求”。
而當年11月,海關總署和國家質檢總局印發文件,要求對打私中查獲的凍品一律無害化處理。次年廣西相關行政規章也作了修訂。而在廣西還允許對罰沒凍品拍賣那會,湖南早禁止拍賣了。
但對當事拍賣中標者追究刑責,難言妥當。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銷售偽劣產品罪,都以明知的主觀故意為構罪要件。而張三軍2014年至2016年競買購入的罰沒凍肉,都是執法部門委托拍賣的,且測試報告顯示,樣品各項指標達標。他據此認為這些肉流通合法,跟明知違法仍銷售終歸有別。
追根溯源,問題出在拍賣環節。
首先,哪怕當時這些罰沒凍肉的拍賣在廣西是被允許的,委托人既明知各地政策不一,在拍賣前就應當把這點作為產品瑕疵向競買人明確告知,包括限在廣西區域內流通!杜馁u法》規定:委托人和拍賣人都有說明拍賣標的瑕疵的義務,因未說明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其二,本來依法可以拍賣的“合格產品”,因政策變動因素,變成“缺陷產品”……拍賣中遇此情況,或許也該像企業界產品召回制度那樣,公告或聯系買受人,實行緊急召回并退賠貨款,而不能一拍了之,拍賣款上繳財政后就不管。
雖然這起個案比較特殊,但這足以為政府拍賣或司法拍賣相關機制的健全完善提供很多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