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主于2008年9月17日在貴州秦川福萊爾貿易有限公司購買的比亞迪F6(品牌型號比亞迪牌QCJ7240E車輛識別代號LGXC36DG181002153發動機號碼SGC5564構成了商品買賣合同關系。 2、貴州秦川福萊爾貿易有限公司和比亞迪汽車有限公司采用欺詐手段在車主不知情的情況將維修過的缺陷汽車賣給車主;這一欺詐行為車主于2011年8月19日發現,因車主與兩公司發生汽車拉缸事件遲遲不能解決,2011年8月18日晚車主給貴州秦川福萊爾貿易有限公司王總打電話咨詢我的車拉缸事件解決情況和進展時,王總說“比亞迪說的對拉缸一事的報告以后不要再打了,他們無權解決,不信你過來看,19日我到了秦川看了比亞迪關于我的車拉缸事件回復并拍攝下來,并從車里拿回我的維修記錄,回家查看手冊發現有問題有2008年8月的維修記錄,而我是2008年9月17日購買的車,維修記錄本給我時是沒有記錄的新的,那么記錄是從何而來? 3、我的車買來當天(275公里)汽車在行駛過程中發動機突然熄火停機,秦川說是電瓶沒電,急救更換電瓶后,行駛一段還是不行,叫貴州福利比亞迪4S急救到4S店里程表為292公里,我要求比亞迪更換新車,比亞迪說:不可能是發動機問題,發動機是三菱的4G69發動機,進口的沒有質量問題不給更換新車,只同意更換電瓶,這樣換了3個電瓶還是在行駛過程中發動機突然熄火停機,后采用更換曲軸傳感器能保持十多天不發生該事故,該事故一再發生,于是比亞迪公司采用惡意欺詐車主的方法騙取車主相信該事故運行至首保期5000公里達到磨合期就會消失,且于2008年18日簽定采用給車主所謂7年15萬公里超長保期說如果我們的車有問題絕不敢用7年15萬公里來給你擔保,從而達到惡意欺詐車主對汽車知識的無知和比他們的信任。 4、本車一直以來不能正常使用,特別是在氣候變換時,正常行駛過程中發動機長期處于突然熄火停機,這一故障曾經導致過2010年4月下坡時因發動機突然熄火停機的輕微翻車交通事故。 5、在2010年8月低在貴州秦川比亞迪4S測試行駛過程中發動機突然熄火停機事件時創紀錄的達到了10公里范圍內發生17次之多,后比亞迪于9月6日更換了線束總成,三天后行駛過程中發動機突然熄火停機事件又發生,我提出是不是發動機有缺陷才是導致這一事故的直接原因,他們說可能,因發動機是4G69發動機,他們說只要你有空你就來,我們在想法進行處理。 6、時間到了2011年3月因發動機缸體滲油愈來愈嚴重,經我再三要求于4月中旬左右,比亞迪同意將缸體滲油進行處理,但只同意對油底殼滲油處理,其它部分靠發電機一側等未處理,在處理過程中貴州秦川比亞迪4S店還將放出來的機油從新灌入,因我在月初才在秦川做的保養,我問他們這樣會不會對發動機有影響,秦川的機修師說沒問題,時間到了2011年4月22日上午11.30分左右,我在貴新高速從貴陽方向前往龍里方向時,當車行駛到龍里大坡下坡起坡點附近時發動機突然發生了熄火停機故障,水溫表正常、發動機故障燈變紅顯示故障、機油燈變紅顯示故障,我將車駛到路邊停下,給秦川比亞迪4S打電話說明了情況,他們派人來急救大約在1點來鐘,電工師傅和機修師傅對車進行了系統檢查檢修,直到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