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9月27日(發票日)購買長安馬自達2的1.5 AT自動檔車,屬于財政部、發改委、工信部三家發布的第七批“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推廣目錄里的享受3000元優惠補貼的車型。購車前4S銷售也以能享受國家節能惠民補貼為促銷手段,簽訂了一份聲明,承諾在行駛證辦理下來后只要廠家將補貼的款項支付,會立即返還給我本人賬戶。但是廠商和4S在提車后給予不同的解讀和執行方案,我希望有一個合理的說法。 背景:2011年9月10號在上海恒昌銀都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訂馬自達2 1.5AT超值版一臺,9.26日全款付清,當日4S協助購買車險,購車發票日為2011年9月27日,提車時間為9月28日。行駛證申請辦理下來的時間為2011年10月27日。 行駛證在辦理過程中,4S銷售先告訴我牌照如果是給4S店以外的代理渠道辦理,不能在10月10日前辦理下來行駛證的話申請補貼可能有問題,但是如果是4S代辦的話,可以幫忙操作,希望由4S代辦拍照。當時我的拍照已經給其他渠道在申請中,所以沒有要求4S代辦。 (問題一:不管哪個渠道去辦理,10月10日也辦理不下來,因為從提車到10月10日只有4個工作日,上海本地是每月第3個周六拍照額度發放,如果申請上海牌照最快也要10月底了,去周邊城市申請牌照也不能當日申請當日發放牌照,上海的購車發票需要兩周的審核期。 問題二:如果是嚴格按行駛證日期必須在10月10日前為準的話,為什么要區別對待不同的牌照代理渠道?) 行駛證在2011年10月27日下來以后,開始和4S多次協商溝通,分別給予不同說法,后來后來又以馬自達廠家的指導政策是行駛證日期必須在9.30日前為由,拒絕返還,電話咨詢長安馬自達廠家售后熱線400-800-2777,給出發票和行駛證的日期都必須為9月30前才能執行補貼的新說法,但是建議消費者和購車的4S再次溝通。2011年12月10號4S銷售告知早已經錯過9月那一批申報期,建議我和其他消費者一樣放棄申請,如果我不放棄可以幫我嘗試再次申請,但是要等國家批復以后再通知我為理由要我靜待通知。 我希望了解節能車補貼政策里面的9月30日前是以發票日還是行駛證日為準,到底是廠商在購車后期故意執行不同的政策解讀,還是購車前期做了誤導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