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上誠榮威4s店交了5000元訂金作于預付款,在銷售人員未向本人詳細說明合同的情況下就簽下了銷售合同;氐郊,本來發現對合同的條款存在很大的異議。 異議如下: 1、本人購車為98700元,由于是分期付款,首付30%,應為29610.,而合同中為30000元。 2、根據購車價格,購置稅營為98700/11、7=8435,而合同中為8547元。 3、根據銷售人員計算,3年36期分期付款每期還款為2511元,那么計算36期還完本人共還90396元,所貸款數目為98700的70%為69090元,故3年期本人所交利息為21306元,該利息過高。 4、合同中計算商業險均為按照113700及汽車原價計算。 就上述問題向4s店咨詢,獲知該4s店計算利息按照17%計算,而銀行貸款三年期利息為6.15%,該店在未向本人說明利率的情況下以如此高的利息貸款給本人,本人認為該店有意隱瞞其高利息,涉嫌欺騙消費者。 由于利息過高,及后續了解對該車性能并不太滿意和家人的反對,本人向4s店提出要求退還所交的5000元訂金,而4s店以所交為定金為由拒不退還訂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當事人在合同中寫明“訂金”而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則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海南榮威4s店不僅欺騙消費者還拒絕退還訂金,本來要求該店退還本人所交的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