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周澤(身份證號:530427XXXXXXXX0028),于2012年11月19日向云南鴻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購買一輛別克牌SGM7165MTC、車架號碼為:LSGPB54U9DD081246、發動機號為:122840790汽車一輛。并于當日付清全款,同時向云南鴻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購買2000元汽車裝飾,云南鴻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也開具了汽車銷售發票和汽車裝飾發票、并于當天向我交付了汽車。11月20日,我在購買車輛保險時,保險公司告知我,無法為該車購買保險,保險公司系統顯示我新購買的這輛汽車已經被投保。經查,該車于2012年11月11日被一個姓名呂虹(身份證號:53018XXXXXXXX2646)的人已經投保,保單號碼為:11652001900072183710 。據此,我和友人向云南鴻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電話交涉,要求解釋新車為何被保險。云南鴻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保險部的員工給我解釋說是“由于另一個客戶呂虹于2012年11月11日購買了一輛和我這輛同一型號和顏色的車,當時呂虹同時購買了汽車保險,由于銷售人員疏忽,錯將我這輛車的合格證拿給了呂虹,導致她錯誤的將保險買到了我這輛車上”。當時我們要求云南鴻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提供這個客戶呂虹的電話號碼,我們去核實一下該員工的說法是否屬實,該公司為了欺騙我們,給了我們一個自己內部員工的電話號碼,并指令該員工冒充退車客戶呂虹與我們通話欺騙我們,后經我們查明質問后,云南鴻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經理趙焰向我們承認,該車之前已出售給呂虹,由于汽車后備箱左側有一小塊掉漆瑕疵,導致顧客退車。 該公司在明知車輛有瑕疵,是前一位顧客退車的情況下,還將這輛有瑕疵的汽車當新車銷售給我、并指令員工冒充顧客對他們銷售退車的事件進行欺騙。在我們查清了事實的情況下,該公司還一再推脫。這一事情已有相關發票、相關保險查詢記錄、相關通話錄音為證據可以確認。(相關證據附后) 我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云南鴻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在明知車輛已經出售且存在質量問題已被消費者退回之情形下,依然將該車出售予我,并指令員工冒充顧客對他們銷售退車的事件進行欺騙,該公司之行為已嚴重侵害消費者我的合法權益,已構成消費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