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家里孩子一歲多了,考慮自身和孩子的出行,決定買車。考慮了很久,正好趕上東營泰瑞福4s店1月7日開業當天交三千押金享受開業的優惠,就想先交押金然后享受這樣的待遇,如果真的考慮不要了,押金也能退。當時接待的銷售員也很明確的承諾:不訂車的話可以退錢。可是,銷售員明知道“訂金”和“定金”的不同,結果在銷售單上還是寫上了“定金”。由于是新手,根本沒有發覺這個明顯的錯誤,給退押金埋下隱患。再接下來,家里出了一些事,車不要了,想退押金。恰巧銷售也催我們交款提車,我們沒有電話催車,更沒有承諾馬上要提車,趕上年關,4S店要進車,結果我們沒有要車,可是車來了。臘月27的時候跟銷售員協商退押金問題時,銷售員卻說車到了,不能退押金。和銷售員周旋很久,最終退了兩千,扣押的一千給出的理由是合同寫的車來了,那一千算是汽車折舊費。接下來就是銷售帶我們去找了經理,又去老總那里蓋章,兩千拿到手里。 我們家人現在不明白,當初承諾的和發生的實際相違背,如果說車我們動了,提車了,再去糾結押金的問題,是我們做人缺失根本的素質。但是車沒有經過我們客戶的手,到底折舊費是指什么?一款新車,如果說我們沒有動,沒有買,在經銷商手中的車就會產生折舊費,那么那些擺在大堂和壓庫的車輛,在我們顧客購買的時候,是不是也要算一部分折舊費,從而便宜賣給我們呢? 投訴了很多個媒體,但是商家終究沒有明確的答復給我們。 這件事情,我們知道我們有一定的問題所在,但是商家的態度和做法,讓我們作為顧客,對商家做事的誠信懷有質疑,雖然產品再好,但是對于我們來講,誠信的缺失就代表了一切。 麻煩各位老師百忙中查看我的投訴,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