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2月18日在銅陵市長瑞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入長城哈弗H6一臺(車輛識別代(EF025661)。從購車日到3月9日,已發生相同故障三次,列表如下: 日期 行駛里程 故障現象 發生故障時車輛狀態 2月19日 80 車鎖不能關閉,全車燈系不亮 停車后啟動 3月2日 330 車鎖不能關閉,全車燈系不亮 停車后啟動 3月9日 600 車鎖不能關閉,全車燈系不亮 高速路上行駛 第二次維修結束時,當我剛把車從維修車間開到門口,故障就重新出現了。尤其3月9日的故障極端危險,故障發生時儀表盤上轉向信號燈時正常顯示的,而實際上左右轉向燈和剎車信號燈完全不亮,這種情況下無法及時發現故障,給行車帶來了嚴重的安全隱患。上述時間是我們聯系商家的三次時間,其實在這段時間內,相同的故障屢次不定期地隨機出現。 轉向燈,剎車信號燈,報警閃光燈是道路上高速行駛車輛之間交流信號的唯一途徑,示寬燈也是夜間行駛或光線較暗時發現前車和判斷距離所必需,這些燈光系統出現故障,正常行駛的汽車極易發生追尾、碰撞而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前照大燈是夜間行駛所必需的,前大燈的不亮,能使正常行駛的車輛突然失去視野而引發交替事故,同樣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因此這些燈光系統是車輛正常和安全行駛不可缺少的基本條件。車門屬于車輛的安全裝置,車鎖出現故障則車門不能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同時車鎖不能關閉,又能危及車主的財產安全,鑒于上述原因,結合本車故障的發生具有隨機發生、不可控制、不能及時發現的特點,我們認為本車“車鎖不能關閉,全車燈系不亮”屬于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相關法律條文也能輔佐上述判斷,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則》的附件2等。 依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4條和第20條第一款“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我們向經銷商提出退車申請,但經銷商竟然依據一個廠家給4S發的一個維修范圍的技術規范文件拒絕承認該車所表現的故障是嚴重安全性能,并以聯系廠家為由拒絕退換有嚴重缺陷的汽車。下表是經銷商所依據的理由: 5 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主要故障模式 序號 主要故障模式 故障說明及典型故障示例 1 制動失效 由于基本制動功能或制動助力功能突然失效,使駕駛員無法按其意愿對車輛進行制動操作,控制車輛減速,包括:駐車制動突然失效使車輛無法駐車,或行駛中車輛自行制動。 2 轉向失效 汽車在行駛中,由于基本轉向功能或轉向助力功能突然失效,使駕駛員無法按其意愿控制車輛的行駛方向。 3 動力失控 由于動力系統原因導致汽車突然自行持續加速或無法減速。 4 安全裝置失效 汽車在碰撞時安全裝置無法按規定的功能對駕乘人員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如安全帶、安全氣囊、座椅固定裝置失效;或汽車行駛中駕乘人員車門自行打開等。 5 車輛火災 由于汽車的電氣故障、易燃油液泄漏或局部過熱等原因可能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