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主題:購買標致301車輛配置信息和車輛出廠日期不符 | |
投訴目標:標致301 | 投 訴 人:王女士 |
投訴時間:2015-04-08 | 投訴地區:山東省 |
投訴臨沂睿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不誠信經營,惡意欺騙消費者。 本人于3月27日在臨沂睿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標致301手動擋中配汽車1臺,在購買前曾多次咨詢銷售人員車輛配置信息和車輛出廠日期等相關信息。其中我們最關注的車輛出廠時間,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反復向我們表示“301走量的車子都是最近的”、“都是剛來不久的”可以放心購買。即使在即將辦理提車手續前,我們仍在確認是否是新出廠車輛時,銷售人員還是告知“元旦之后進店的”,整個過程都未向我們展現車輛生產日期的實物證據。對于首次買車毫無經驗的我們來說,就這樣完全信任了銷售人員,并辦理了提車手續。然而一切手續辦理后,我們才發現車輛登記信息赫然寫著“2014年4月29日出廠”,與銷售人員的說法完全不符,頓時有了嚴重受騙的感覺。 隨后,本人向睿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銷售人員提出質疑并提出退換最新車輛的要求,銷售人員竟然以不知道車輛具體出廠日期為由,堅持該車是最新的車輛來搪塞我們。再我們提及已經咨詢目前2015年出廠的車輛比比皆是時,銷售人員改口強調我們購買的車輛是他們店內最新車輛,并以同等配置的車輛店內僅此1輛而拒絕了我們的要求。 試問:銷售人員信口雌黃,誠信何在?!故意隱瞞消費者車輛出廠日期,用意何在?!銷售人員及所在公司對于出現問題表示最多賠償千元以內店內商品(市場價值約300元),并稱“沒有法律規定出廠時間長的車輛就可以更換新車!”。 現在車輛出現“發動機故障,請維修車輛”提示,銷售人員不管不顧,要求自行去售后服務進行檢測處理。 臨沂睿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違反了消法中作為經營者義務中的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之規定,同時也嚴重傷害了我們的知情權、財產權,現懇請為民做主,維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