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燒機油要頻繁添加機油,首保之前忽悠車主新車磨合期間機油消耗高正常現象,首保之后燒機油問題依然沒有改善,又說換高標號機油就沒問題了,但是換5-30后依然嚴重燒機油(說明書上標注添加0-20號機油)2017年12月開始做機油測試4S店要去用5-30機油測試,說跑3000再看結果才跑2000多儀表盤機油報警,發現機油尺顯示機油已經到尺尖,來到4S店檢查他們說少了將近3升。遠超國家0.3升/千公里標準.4S店又說廠家要求用20機油測試所以還有再做一遍測試,這次20機油測試1000個公里,2017年5月3日測試結束,4s店說1000公里消耗1升多,向廠家申請更換發動機。隨著2017款吉普指南者燒機油問題的相繼爆發,廠家及4S店置消費者權益于不顧的嚴重不作為行為,已經嚴重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廠家及4S店明知其所售汽車存在質量缺陷與安全隱患,卻一直不履行主動告知、解決問題的義務。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的“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第二,4S店拒絕向車主提供檢測及維修報告的行為,則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之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同時亦違反了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第三,本人在購車之前詢問該車是否存在燒機油問題,4S店銷售說沒有問題,刻意隱瞞了該車型發動機有燒機油質量隱患的真相。隨著大面積燒機油問題浮出水面,經銷商的前期宣傳則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鑒于廠家及4S店的不作為態度,本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