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購買一臺夏普液晶電視,當時價格為5400。購買之后放在自己家的車庫里,房子裝修好之后拿出來電視安裝以后發現電視屏碎了,而且外觀是完好的。無奈之下與夏普廠家聯系。廠家報價5400元,我當時非常氣憤。打了投訴電話,投訴后廠家第二次報價4500,廠家負責處理投訴工作人員態度很蠻橫。隨后我又打了315的電話,經過協商最后報價為2000元,我同意維修和網點的工作人員簽了協議,2011年3月15日我把電視送到網點告訴工作人員,換完了通知我,我取的時候交錢。
2011年6月網點工作人員告訴我,這個電視得先交錢在維修。當時這個電視的價格是3000元左右。從2011年6月至今我多次和廠家聯系,廠家未給出任何答復。只是讓我先給錢后換件。
現在是2011年8月29日,據我送修電視為止已經半年,現在電視的價格是2800,仍要我付費2000元維修。根據三包法第十二條規定,自送修之日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我的電視在半年沒有修復完成的而且處理客訴的工作人員告訴我就是“十年以后也是這個價格”以上有錄音。電視掉價,配件不掉。有多少消費者在吃這個啞巴虧?對夏普的售后服務我表示很憤怒,在售后維修的背后究竟有多少暴力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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