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空調要求合理的賠償
2011-09-18 09:41 河南省 李女士
2011年7月,家中所安裝的LG空調的室內機與室外機連接線突然起火,導致家中著火,火災將家中財產化為無有、火災還殃及到樓上鄰居造成鄰居家中也有財產損失(我已自己出錢為鄰居賠償),火災造成家中財產直接損失五萬多元,小孩也因受到驚嚇。事故發生后我們聯系LG北京總部,LG總部指派當地的維修網點上門拍照片取證之后無人再聯系我們,我們多次致電LG總部要求盡快處理此事,LG總部人員答服空調使用超過8年LG公司將不再負責, LG答復給慰問金3000元并且將我家中空調拆走。我十分不理解LG公司的做法,我當初購買這臺空調花了5200元,現在空調著火后送給我們3000元的慰問金還要把空調拆走,難道LG公司還想從用戶這里撈點什么好處不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有沒有此項規定?如果有那么LG公司為什么不在空調上標注使用年限?經我們多次致電LG總部均要不到合理的解釋與賠償,無奈我們只能踏上艱難的維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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