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年5月28日在文化路建設銀行其工作人員安丹推薦下購買了首創安泰人壽保險公司{改名為中荷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單,保險合同編號:951l25O53689,險種為首創安泰金利兩全保險、及首創安泰附加住院費用醫療保險D款。到目前每年足額按時交納l0,473。00元保險費。
我于2013年元月l5日在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入院就診,經檢查定為梭形細胞瘤,后住院治療共花費2590、97元,我于2013年4月24日將本次住院所需要理陪材料交于中荷保險公司,其公司于20l3年5月24號給我下達理賠通知書告知說:本次疾病為投保前疾病、故恕難賠付。其因是入院記錄上自述5年前發現左側腰部可摸及一約拇指大小腫塊,當時感覺輕微疼痛,患者未就診治療。而拒絕賠付。以上情況屬實請求保監局責令中荷保險公司以法給我理賠。
理賠理由l:保險法十六條之規定: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2、本病不具備既往癥的條件(1)無明確的診斷:入院記錄上明確表明患者未就診治療過。(2) 癥狀是唯一的:投保前有腰痛的癥狀,以為是勞累或者扭傷及炎癥造成,投保兩年后住院發現有細胞瘤。但是腰痛不是細胞瘤的必然條件。也就是說:腰痛不能就認定為細胞瘤,也有可能是其他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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