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在承德市郵政局轉存款時,銀行工作人員聲稱有一個新的業務,可以送保險還送一桶食用油,當詢問利息時,工作人員解釋說:蓋得都是郵政局的章,肯定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現在5年到期,被告知要去保險公司領錢,并且利息少了近8000元。發現受騙后,多次找到郵政局和郵政儲蓄相關領導及行長,但開始時都推脫說:這要去和保險公司商量,他們不管。后來又說當年的工作人員現在在郵政局工作,章也是郵政局的,他們不管。而郵政局又說自從2008年8月之后,相關的業務移交到了郵政儲蓄,他們也不再管
氣憤的我們找到當地銀監局投訴,等了近2個月后,果然被銀監局的工作人員告知:他們多次督促鷹手營子區郵政儲蓄銀行賠償我們損失,但一直都沒有執行,他們也沒有辦法!他們就不管了。我們又給郵政儲蓄總行打投訴電話,又是沒有音信。
想問一句,這樣一來,是不是郵政儲蓄就可以光明正大的欺騙儲戶謀取自己的利益了?欺騙性質的銷售在銀行就可以合法化么?監管何在?法律何在?我們百姓的利益有靠什么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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