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57家保險公司無視保
監會規定,在商業車險中普遍使用違反保監會規定的保險條款,
嚴重損害全國廣大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保監會卻不予監管的
投 訴 書
投訴人李**,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北省邯鄲市魏縣魏城鎮魏州西路3號樓1單元7號,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手機:1383102****。
被投訴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被投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57家保險公司(57家保險公司名單附后)
投訴的請求事項:
1、請求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保監會)切實按照2012年2月23日實施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12〕16號】之規定,審核57家保險公司申報的商業車險條款費率。
2、請求保監會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責令57名被投訴人在全國范圍內停止使用違法無效的舊商業車險條款,使用按照規定申請批準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改正57名被投訴人仍在普遍使用違法無效條款的經營行為,并對57名被投訴人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要求對57名被投訴人中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投訴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保險合同應當遵循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條款作為保險合同的核心組成部分,應當是經過保監會批準的合法條款。然而,現今,上述57名被投訴人在全國普遍使用的仍然是2009年甚至是之前批準的舊無效違法保險條款,包括我本人在內的廣大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被廣泛地無視侵害。
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保險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經中國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改變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
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保險公司需要修改已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經中國保監會重新批準或者備案后,保險公司不得在新訂立的保險合同中使用原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保險公司未按照規定申請批準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根據上述規定可見,各家保險公司應當嚴格執行經保監會批準的保險條款,否則,保監會有權罰款、限制其業務范圍、吊銷業務許可證。
2012年2月23日實施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12〕16號】(以下簡稱為該通知)第四條規定:關于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的監管 (八)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對商業車險條款和費率進行修訂并報保監會審批。
之所以,該通知要求各家保險公司應當修改商業車險條款和費率,是因為本通知對于原有的商業車險條款中,社會意見最大,保險公司長期嚴重損害廣大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三個方面,即:“免責條款的明確告知問題”、“高保低賠問題”、“無責拒賠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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