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2013。7。12下午6:30左右去內蒙古包頭市青山區自由路11號街坊富邦花苑16號底店的青山區華萊士炸雞漢堡科學路店進行快餐消費。消費者將其飛鴿牌小福牛電動自行車鎖好停在該快餐店的門口。約半小時后,消費者出店發現整車被盜。消費者咨詢店員有無錄像監控。其回答是無。消費者隨后報警。
以前,消費者在這個快餐店消費過三次,每次都將電動車停放在該店門口,進店后手機上網,在美團網上面購買15元的套餐。其購買流程固定,時間約半小時,而且華萊士的工作人員最熟悉這個消費行動流程。在消費者用同樣的流程在該快餐店進行第四次消費的時候,也就是2013。7。12,電動車被偷,因此其工作人員存在重大的作案嫌疑。該華萊士店沒有監控設備和門口的安全警示,而且其工作人員存在重大的作案嫌疑。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18條,第24條,《侵權責任法》第37條,以及中國旅游飯店業協會2009年8月修訂的〈中國旅游店行業規范〉第15條,第14條,第27條的規定,包頭青山區華萊士炸雞漢堡科學路店作為一家大規模的全國連鎖快餐店無任何的配套監控以及安全警示標志,沒有盡到對消費者的財產的安全保障義務。由于其在安全保衛方面存在的特別嚴重問題導致消費者的財產損失,消費者申請全額賠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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