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2-2-16日在云南御行中天房地長開發有限公司御景新城項目部購買房屋一套,并交定金20000元,協議說4月份交清房款。我于2012-3-13去開發商售樓部去交首付款并準備簽訂正式《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打開卻發現所有條款開發商已經寫好了,都是有利于開發商的,典型的欺詐,為以后交房都埋下了伏筆,作為消費者買房人,我沒有權利修改條款,只能簽字,按手印。我不同意他們的條款不簽那份合同。他們就說我違約,定金不退。合同的簽訂是當事人共同簽訂的,憑什么我只能同意他們提前寫好的,只能簽字?他們這樣不是違反合同法嗎?而且售樓的人還囂張地說:比你牛的見得多了,帶著律師來都得乖乖的簽,定金就是不退,除非你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