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12月15日與華美房產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在海淀區蓮寶路九號院四號樓十七層1705室()租賃期限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12年3月14日。其中該公司要求繳納衛生費365元(一年)及管理費500元,和押金550元,但是合同到期不如實退還剩余九個月衛生費及管理費,另外還有一個月押金。房子到期持合同去該公司所要押金及其他費用,均以各種理由不給與于退還。
我于2011年12月15日與華美房產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在海淀區蓮寶路九號院四號樓十七層1705室()租賃期限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12年3月14日。其中該公司要求繳納衛生費365元(一年)及管理費500元,和押金550元,但是合同到期不如實退還剩余九個月衛生費及管理費,另外還有一個月押金。房子到期持合同去該公司所要押金及其他費用,均以各種理由不給與于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