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海御景熙岸違反期房預售條例。 首先,中海御景熙岸存在嚴重的捂房惜售。本次所有降價房源對應的預售許可證在2011年4月13日已經取得。但是開發商并未遵循“同一預售許可證下房源需一次性公開銷售,價格公示,一房一價”。而是采取多次少量開盤,人為制造緊俏局面,屬于嚴重捂盤行為。 其次,中海御景熙岸違反了期房價格申報條例。中海御景熙岸在網上房地產申報的價格區間為24000-28000元。 而此次降價銷售的均價17000元遠低于網上申報價格,違反了期房價格申報條例。倘若允許中海以低價重新申報,那么價格備案的意義又何在? 由于期房的預售不同于房屋的實質性買賣,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因此更需要嚴格的法律條例來保護弱勢群體購房者的利益,倘若這些條例得不到遵守,違規之后得不到處罰,弱勢者的利益將受到嚴重損害。 2. 中海御景熙岸涉嫌價格欺詐、暴利銷售。 中海御景熙岸涉嫌違反上海市政府關于《反價格欺詐和謀取暴利的暫行規定》(滬價管〔94〕第15號)。中海前后銷售都采取了打折優惠的促銷手段,前期96、97、98折,后期70折,前后優惠幅度差距巨大,說明前期的優惠只是假象,并不是真實的優惠,且說明其利潤空間巨大,顯然違反了該規定“第二章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構成“價格欺詐”及“暴利行為”。該規定第二章第二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的價格手段從事欺詐、損害購買者經濟利益:“(二)采取以虛假的優惠價、折扣價、處理價、最低價等手段,蒙騙購買者,索取錢款、推銷商品。”第九條第二款關于暴利行為的規定:“(二)經營某一商品的差價率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時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的一般差價率的合理幅度。” 3. 中海御景熙岸與購房者不公平的霸王條款。 購房合同補充條款(一)中第5條規定:除本合同約定外,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解除本合同或拖延履行,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費用等均由乙方承擔。這條規定,完全致買方利益于不顧,用排除特殊情況的方法限制了買方權利的行使。銷售方在簽約時以統一格式合同不能修改為由,拒絕修改本條款,作為買方這個弱勢群體來說,只能被迫接受。該條款嚴重違背了法律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使得合同本身顯失公平。 4. 中海御景熙岸在銷售過程中的虛假宣傳。 中海銷售人員多次表示今后開盤的位置更好,價格更貴;多次表示房子沒剩幾套了,再不買就沒了;多次表示東明路2012年就要修通(甚至開通的東明路還被畫在沙盤上),會有大量公交車;多次表示周邊是宜人水景和綠化帶;多次表示得房率有80%以上。但是,很明顯這些在預期內都不可能實現了。雖然這些宣傳沒有寫在合同上,但簽合同之前,我們是被中海的這些引人誤解、虛假宣傳的話語誤導,以致認為房子值這個價錢,但是這些實現不了,房子自然就遠遠不值這個價錢。中海的虛假宣傳和我們簽買房合同有著必然的因果關系。 中海諸多違規行動及拒絕與業主對話協商的行為,是對百姓民生的藐視,是刻意制造社會不和諧的局面,與黨中央、國務院一貫強調“重視民生”的政策背道而馳,性質十分惡劣。我們十分支持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