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甲方違約問題,乙方業主提出如下的訴求: 1. 乙方購買的房屋按照合同應在 2010 年 12 月 30 日 交房,但按照雙方簽署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甲方沒有按照約定時間交付房屋,并且甲方在延期交房的情況下,沒有提前告知業主,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付違約金。違約金由已付房款、利率和逾期時間三部分組成。 首先,“已付房款”包括首付款和未交付房款,甲乙雙方不要混淆了這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故應納入已付房款。其次,需要確定的是逾期交房的利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違約金或損失,有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逾期交房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確定,或者參照逾期貸款利率(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按照短期6個月內貸款利率萬分之三/天,逾期9個月按照一年貸款利率萬分之三點一/天)標準計算。 因此,利率應該按照雙方約定的萬分之三/天計算 最后,需要認定的是逾期時間,甲方未能按期交房應承擔違約責任。逾期時間應該從雙方簽訂的交房日期,即2010 年 12 月 30 日 開始算起,直至甲方通知驗收的日期,即 2011年7月15日。 并且支付延期交房時間內業主租房的費用按每月 500 元計,共計逾期 195 天。 由此得出最終的違約金,即已付房款 310000 萬元×利率萬分之三/天×逾期時間 195 天+違約時間的租房費用× 7逾期月數= 21635 元。 2. 物業收取大修基金的問題,大修基金在我們的購房合同里根本沒有提及我們可以不交;然而現在甲方強制我們交納大修基金我們可以按購房合同第12條處理。收取我大修基金費用50元/平米。按照國家規定,大修基金是由房屋住建部門統一收取,由銀行保管,并且出示正規的發票,因此甲方肆意踐踏國家法律規定,不按國家法定程序去執行,坑害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屬于違法亂收費行為。收取費用只用手撕票據,沒有正規的發票。我們廣大業主要求返還收取我們的費用,待五證齊全后,我們將按照國家規定交相應的費用。甲方這種行為違規、違法行為,嚴重損害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我們要求甲方賠償我們的損失。風尚馨筑的廣大業主懇請房屋管理的相關部門對他們這種亂收費、違規、違紀的行為進行嚴厲整治。另外售樓部巧立名目收取有線電視初裝費和暖氣配套設施費用,是國家禁止令里的項目之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建造管理規定此兩項費用已經公攤在房款里。甲方嚴重損壞了小區業主利益,違法違規屬于野蠻強盜行為。 3.售樓部無交房通知書,在業主沒有接到驗收房屋通知的情況下,甲方已經從2011年6月15號開始收取物業費,而且是甲方要求廣大業主強制性接受,他們這種行 為屬于嚴重違法、違規。并且這種不合理的收費行為是強制性的,甲方昧著良心,大收黑心錢,欺詐廣大業主,斂收錢財。我業主認為:開始交物業費的時間應該為城建部門對房屋驗收完畢,出具驗收報告,然后甲方把房屋移交給業主,在業主驗收完畢,房屋沒有任何問題,經物業與業主雙方確認后才算正式交房,物業費開始交的日期為物業正式移交房屋給業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