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區十里堡住總家具商城B371朱發祥 本人于2010年5月2日和2010年5月4日分別與經營者朱發祥簽定凱爾泰木門定貨合同單,定制6扇竹木門、三套窗套、兩套埡口,并交付定金。合同單中寫明保修8年,并承諾開裂、變形換新門。 定制的木門約2010年6月到貨并安裝完畢,消費者將全款付清。安裝后的門及窗套、埡口先后開裂,陸續更換了三次,最后一次約為2011年的5月份,朱發祥將已開裂的主臥室門拆下后運回廠家換貨,直到8月也未進行安裝,消費者再三催促,朱發祥一再拖延,最后便關閉手機失去聯系,朱發祥租用朝陽區十里堡住總家居建材城B371號商鋪也已轉租他人。 消費者聯系竹木門的生產廠家浙江凱爾泰竹業有限公司,告知其產品質量情況,要求補齊木門并修復開裂產品,但廠家以和朱發祥失去聯系為由拒絕。 消費者找到朱發祥所租的商鋪朝陽區十里堡住總家居建材城市場管理部門要求幫助解決,而十里堡住總家居建材城市場管理部門以朱發祥只和市場簽定一年合同為由拒絕。 朱發祥的行為屬用偽劣產品、承諾保修8年欺騙消費者,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的合法權益。浙江凱爾泰竹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屬不合格產品,在十里堡住總家居建材城市場管理部門對所售產品缺失管理的情況,混入市場,欺騙消費者。而十里堡住總家居建材城市場管理部門對所租商鋪缺失管理,間接導致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產品出現問題,經營者、生產者、市場管理者都不承擔責任,一走了之、推卸責任,消費者的權益如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