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江南雅居小高層的一名受害業主,于2011年5月在江南雅居以3100元每平方米的價錢全款購買了100平米左右的小高層一戶。開發商簽訂認購合同后,標明2011年12月31日前交房。 并且認購合同聲明在簽訂合同后補齊房子的房款的期限是1個月,當一個月期限快到之際。本人去售樓處交齊了所有房款三十余萬元。然而開發商不但沒有給出相應的正事合同,只是開了張蓋有公章的普通非正規收據。 銷售人員說,在交房的時候簽訂正事合同的同時會收回認購合同,讓業主放心。 此時的我只能默默祈禱會按時交房,中途不會出現意外。 2012年的1月1日我又撥通了江南雅居的售樓處電話。售樓小姐說由于驗收工作比較遲緩要延期交房。在違約期間會給出相應的賠付款,預計交房時間實在年后一周左右。 就這樣 一個電話又拖了2個月。 2012年的3月份,我又到了售樓處親自找責任人理論,開始交涉的時候我沒有很激動的提出退房等要求,經理也是很耐心的在說他們的失誤,在盡快想辦法解決問題。代表業主與老板進行交涉給出相應的補償方案。 就這樣10天后 我簽訂了 正規的合同,合同上標明交房日期為2012年5月底。并且交付了交房時需要交清的所有費用一萬余元。 這時的我才恍然大悟。原來我在2011年5月已經開始一步一步的走向了一個開發商的騙局。 第一 江南雅居開盤的時間是2011年五月初,而它的預售證是2011年8月中。也就是說早五月賣出的房子是沒有預售證的!請問當時幫著開盤的政府人員是不是也就是在幫助開發商欺詐消費者? 第二 國家規定在銷售出大宗物品后半個月內要簽訂買賣合同和正規發票。請問在這期間不簽訂買賣合同并且不開發表這是不是偷稅漏稅等多種違法行為? 第三 按照國家規定,開發商延期交房必須補給相應理賠金。開發商不但沒有相應的理賠,還堂而皇之的聲稱自己的行為時佳木斯所有開發商的一貫作風,屬于正常現象。請問這種行為又屬于什么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