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底,我在街上收到傳單,宣傳山東龍口東海黃金海岸海景房,12月2日滿懷激情隨車看房,3日到達煙臺海基置業有限公司所屬金域藍灣B區售樓處,當場購下一套商品房,房號:8—1—1801,并于12月5日付出50%房款,當時他們承諾付款后即簽合同,誰知經過N次催促后,至2012年2月20日才將合同寄我。合同里有兩項沒有跟我協商,單方面耍霸王,還有違法之處。 1、他方違約,超90日,按2%罰款,我方違約,按5%罰款,明顯無理。 2、補充協議第三條:“房屋交付時,出賣人也不是必須向買受人出示《山東省建設工程和規劃驗收合格證》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商品房實質符合驗收合格條件并交付” 如此產品,沒有合法身份和合格質量保障,誰還敢要呢?就此,我跟對方溝通多次無果,不知道如何解決,只能求助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