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與北京某家中介簽了合同,房租1100每月,房租每3個月一付,甲方須提前30日交納,第一次交費時間5月16日,第二次付款提前一個月,也就是我的交付時間為7月16日,由于需交付時間中斷長,之后把交付時間記成2012年8月16日,那么我第二次實際交付日期是7月16日,按合同來說我晚交了11天,負責我房子的中介工作人員(**)跟我說該交房租時會提醒我,可并沒有提醒,直至7月24跟我打電話說要繳房租,當時我想著防盜門一直壞著,想讓他們給修好,電話里告訴他們把防盜門修一下,7月26日某中介又來給我打電話當時我沒聽到,直到他們上樓來找我才知道。于當日我又說了一下防盜門的事情,看他們態度明確沒有想修防盜門的意思,就和他們爭執了一下。中介不高興了然后讓我們交滯納金1100(按每天100元計算,100元*11天合計1100元),我覺得中介也有責任: 一、有義務提醒戶主交納房租 二、房屋防盜門壞了長達2個月 三、房屋為隔斷設置 四、房屋內經常出現非居住該房內的人進入 五、屋內設施簡陋馬桶、洗衣機、屋內有線等基本設施不能正常使用 六、威脅恐嚇居住者 現在我不知道怎么辦,我想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