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領導,我是一個普通打工女孩,在2011-07-12月以$2500租了名駿豪庭駿豪閣17H的一層一房一廳的房子,合約為一年,今年的07-12到期,業主提前一個月通知我解除合約不在出租,希望我在2012-07-10左右搬出,他們回來住,之前與業主也沒有任何矛盾,我同業主商量儘量在10搬出,給我兩天時間將房子打掃乾淨讓他們回來住的舒服點,可因梅雨季節的原因房屋牆面大量脫落,我特意將房屋請人粉刷了,另外就是家私因梅雨季節的原因,臨近洗手間位置的固定鞋櫃最底層的表面因受潮有點剝落表面木質,業主回來驗收以種種不合理條件將房屋兩月押金¥5000全部扣除,還另外要求我賠償$5000,退還押金的條件就是要我將房子恢復原奘,在糾紛的第二天晚上,我想將業主留給我繳付各種雜費的銀行卡裏還剩的大約2000元不到的現金取出,卻沒有想到業主已經將卡報失,糾紛期間我請多方人士給予幫助調解,都無法解決,最後我請了蓮塘房屋租賃管理局出面調解,業主同意退還¥1000元押金,可銀行的余款不予退還,還說他們家有關系門路隨便我去哪里上訪都沒關系,而且還說他們家的房屋出租是絕對不會去交房屋出租管理稅的,應該由我去交,我不懂相關法律是不是應有我承擔,我不知道是不是因為他們家有關心門路就可以這樣欺負我,本來還想讓他們回來住的舒服點,搬走了還將房子打掃的干干凈凈交還給他們,卻沒想到好心辦了壞事,各位領導我乞求可以得到你們的幫助,我真的走投無路了才將信函寄到你們部門,我真的是欲告無門,求求你們可以幫助一個普通打工女孩討回應有的公道,求求你們可以幫幫無助的我, 謝謝各位領導,謝謝了, 靜侯佳音, 午夜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