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三)以前在來賓市興賓區種子公司生活區內,租房和房東簽了一年的合同,已經租了半年,還有五個月的房租就到期。他因別的原因不在租,轉租給我,中間人(中介公司),還有打電話給房東講轉租給我,房東也同意。(房東在外地) 二、每月房租850元,決定租后,我交了三個月的房租共2550元,押金2200元,合計4750元給中介,中介寫了收條給我。 三、(房東在外地)房東講過幾天就回來跟我租房協議書,但沒見回來。到22號,我打電話給房東講不租了,你什么時候回來,有人接到我租下去,你回來后可以直接跟他簽合同,然后房東講到月底回來,但現在月底已過,房東還是沒回來。 四、我現在又打電話給房東,房東講這個月10號來跟我退房子,房東講多收我一個月的房租費,押金不退給我,這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