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房屋買受方)在三河市泰祥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祥”)的聯系下,于2012年10月20日與房屋出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房產總額為88萬元,買方以銀行按揭形式付款,首付款28萬元,按揭60萬元,泰祥收取經濟信息費1萬元,代為辦理10年期總額為60萬元的房屋按揭貸款,我方向泰祥詳細說明了我方的經濟狀況和還款能力,泰祥承諾貸款沒有問題,肯定成功。我方在合同簽訂當日向買方支付了2萬元定金,向泰祥先行支付了2000元中介服務費。因貸款辦理進程需等待泰祥通知,故我方與賣方未在合同中約定首付款、銀行面簽日期。 一周后,泰祥電話通知我方貸款無法辦理,不能退款。后泰祥要求我方繳納6萬元服務費供其疏通關系、制造虛假材料騙貸,我方拒絕,要求泰祥必須合法處理,后又多次督促泰祥合法解決,泰祥未答復。 兩個月后,泰祥電話通知貸款辦理成功,因泰祥拖延辦理貸款長達兩個月且口頭承諾一再變更,我方要求泰祥簽訂貸款說明書以落實其承諾,泰祥拖延一周后承無法簽訂。后泰祥又致電我方稱欲將房屋轉售他人,要求我方先行支付全部房款,不辦理過戶,再轉售泰祥指定的第三方,我方不能接受。泰祥出爾反爾、言而無信的行為嚴重違反合同和法律規定,構成了對消費者的欺詐。 2013年1月3日,房屋出售方、我方以及泰祥三方約定協商解決。泰祥一位姓陸的區域經理態度蠻橫,稱泰祥無法簽定辦理貸款的說明書,強硬要求我方支付房款,并威脅我方去哪兒投訴去哪兒起訴泰祥都不怕,他等著,就怕我們不告。這種流氓的黑中介行為,構成了對消費者的欺詐和脅迫,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因泰祥不按照合同約定辦理貸款,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并且用流氓無賴的黑中介行為不協調解決問題,無奈我方與賣方單獨協商解除合同以了結此事。在賣方與我方協商解除合同,要求泰祥起草合同解除協議時,陸姓經理仍無理取鬧,稱原合同未約定的事項,他均可隨便說有口頭協議,他想怎樣說就怎樣說,想說誰違約都行,并稱已繳納的中介費無法退還,他們只收錢,從不退錢。陸姓經理代表泰祥,這種不講理且蔑視法律的流氓行為嚴重違反合同、違反法律規定、違反中介服務的行業操守,構成那個了對消費者的欺詐、威脅和傷害,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利益,擾亂了房地產中介市場的正常秩序。我方請求對泰祥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返還我方已先行繳納的2000元中介服務費,賠償我方因其泰祥責任導致原合同無法履行而造成的人民幣1萬元損失,并賠禮道歉。 證據:1.房屋買賣合同 2.泰祥所開具的中介服務費2000元收據 3.合同解除協議 本投訴書和證據以傳真形式一并提交 20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