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2年8月與重慶視覺色裝飾公司簽定工程施工合同,并付10%的工程款,總計6200元,直至房子出售前都一直未動工。由于房子已出售,所以與商家協商解決預付的工程款事宜,遭到商家拒絕,商家稱合同一但簽定,如果要退,就要付30%的工程款作為違約責任。但我的合同一直并未實際履行,沒有提供材料、沒有提供任何服務。 中國建筑裝飾協會對裝飾公司的工程施工合同也有統一的格式及內容要求,并且不允許更改,其中違約責任第一條就提出“合同簽訂后施工前,一方無法定事由要求終止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按工程造價的_____%支付違約金,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但重慶視覺色裝飾公司的合同不僅對部分內容做了修改,而且中國建筑裝飾協會提出的這一條違約責任根本就沒有,對其作了刪除。 按照中國建筑裝飾協會的規定,在施工前我可以退得一大部分工程款,重慶視覺色裝飾公司這樣做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權宜,損害了自身的公司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