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10月6日買下江西省九江市彭澤縣龍城國際X棟X單元XXX室商品房并簽下購房合同,交房期限為合同簽署日期開始18個月內交房,按合同應在2012年4月6日前交房,而實際售樓部通知領房在2012年7-8份,售樓部有記錄,按合同所擬的第九條“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條款來算,違約一日應交違約款為房屋總價的萬分之一,也就是每日32.5382元,按通知領房時間在2012年7月6日算,延期3個月,30×3×32.5382=2928.438元,而我們領房時售樓部強制賠償半年物業費550元,他們說別的業主都是給這么賠償的(此龍城國際商品房大多數均是延期交付)我曾鄭重的要求按合同算賠償無果;這是其一。 其二,驗房時的戶型設計與我們買房時呈獻給我們的戶型規劃設計有出入,購房合同第十條“規劃及設計變更的約定”寫出: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的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1)改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在未規定的時限內通知買受人,買房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房款還給天買受人,并按“人名銀行規定的”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買受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以上條款中明確指出房屋設計變更導致房屋質量及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而我們至今未收到過任何書面及口頭上的通知,出賣方這種行為根本無視我們買受人的行為,我們現在要求退房,售樓部說房子已在房產局備案,不可以退,在我們小小的縣城我們沒有任何法制可言,只希望通過315使得開發商能我們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