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羅志祥(以下簡稱甲方) 被投訴人:成都真實大自然建筑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2012年2月21日乙方在成都比華利國際城二期小區內設立臨時辦公點,同時在該小區內承接多個裝修工程,甲方在此期間與乙方簽定家裝合同,根據合同付款條件,共分三次付款,乙方收到首付款后開工,施工進入隱蔽工程后,甲方需要支付第二筆款,工程全部驗收后尾款付清,甲方在支付第二筆款項后,乙方突然消失,打電話不接,甲方通過該小區物業公司尋找乙方無果,同時得知該小區多名業主與乙方簽定的家裝工程出現問題。 后經個人調查了解,乙方公司在四川省內到處掛牌設立分公司,或將公司資質借于私人掛靠,且公司無真實辦公地址,均在新開盤小區內租房設立臨時辦公場所,以在短期內騙取該小區業主信任。在得利后,迅速離開該小區。受害人通過法律程序起訴但找不到該公司的固定辦公場所。